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 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本所指派骆训文律师、李莉律师进行现场见证, 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 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 的召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 律问题进行审查,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二十日 前,在2020年5月13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2019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对所有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14时40分在飞亚达科技大厦20楼会议 室召开。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陈立彬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165,347,50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8.61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4,018,18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8.30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29,3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104%。 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4,375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 数0.3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4,375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 数0.32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370,17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55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40,8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24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329,3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104%。 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4,375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 数0.320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14,375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 数0.320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议案1.00 《公司2019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4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2.00 《2019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4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3.00 《2019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同意165,34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4.00 《公司2019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4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5.00 《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4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6.00 《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7.00 《关于支付2019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28,0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2%;反对 12,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5%;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0,6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1773%;反对12,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32%;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8.00 《关于申请2020年度银行总授信借款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4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0股,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9.00 《关于申请2020年度对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39,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2,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583%;反对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422%;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10.00 《独立董事2019年度述职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4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7,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7,1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11.00 《关于2019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12.00 《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5,340,40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7%;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3,07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004%;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214,375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13.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705,94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20%;反对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634,4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3837%;弃权7,10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3%。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反对214,375股, 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28,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72.9320%;反对634,4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7685%;弃权7,100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96%。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214,375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统计,本次会议议案1-11属一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议案12-13属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6、11属关联交易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 变更的情形。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 (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骆训文 经办律师:李 莉 二〇二〇年 六月 四日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B座03层 电话:0755-36866600 传真:0755-368666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