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07
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飞亚达精密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并经认真研究,现
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有利于提振市场信心,助推公司市值提升,提高每股收益和净
资产收益率,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健康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8,000 万元(折合港币 8,778 万元)且不超
过人民币 16,000 万元(折合港币 17,555 万元),均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
财务情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战略产生重
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我们同意本次回购公司部分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份方案,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
见
鉴于公司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的 1 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规定,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现拟按
照规定对该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20,000 股 A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
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 A 股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18 年 A 股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草案修订稿)》等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18 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二○年七月七日
(独立董事:王建新) (独立董事:钟洪明) (独立董事:唐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