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亚达: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0-09-16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
司2020年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本所指派骆训文、周科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就本次
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
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
的召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
律问题进行审查,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
前,在2020年8月29日的《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
《关于召开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各股东,并
对所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于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14时50分在飞亚达科技大厦20楼会
议室召开。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陈立彬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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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3,411,11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8.16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3,403,312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38.165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8%。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
数0.0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
数0.00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3,7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10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25,9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0.099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8%。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
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
数0.0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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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0.00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00%。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
司董事、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议案1 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11,1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5,9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33,7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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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5,90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经统计,本次会议议案属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
变更的情形。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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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骆训文
经办律师:周科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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