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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亚达: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1-07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致:飞亚达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公
司2021年股东大会的法律顾问,本所指派      周科律师、骆训文律师 进行现场见证,
就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法律事宜进行审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简称《治理准
则》)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贵公司《公司章程》就本次会议
的召开、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议案审议情况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和法
律问题进行审查,本所律师将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的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贵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在2020年12月22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以公告的方式通知了
各股东,并对所有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内容进行了披露。
   1、本次股东大会于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14时50分在飞亚达科技大厦20楼会议
室召开。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由 黄勇峰    主持。本次会议时间、地点、审议内容与
公告内容一致。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63,409,6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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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份的38.171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63,405,31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38.170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0%。


2、外资股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432,2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1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27,98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4,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10%。


4、外资股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8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90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
0.00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外资股股份总数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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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公司董
事、监事、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等出席或列席会议。


   经验证,上述出席会议参与投票的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有权对本次会议
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表决情况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
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议案1.00 《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03,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反对5,900股,占出
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52%;反对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900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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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2.00 《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03,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反对5,900股,占出
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52%;反对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900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议案3.0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18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期)有关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63,403,71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4%;反对5,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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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有股份的0.0000%;反对5,900股,占出
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26,3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352%;反对5,90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64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外资股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适用有发行境内、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5,900股,占
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外资股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审议通过。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一般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议案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经统计,本次会议议案属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会议议案属关联交易议案,关联
股东已回避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股东提出超出上列议案以外的新议案,也未出现对议案进行
变更的情形。
   经审查,贵公司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
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贵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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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
法规、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及《公司章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
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期为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均自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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