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与长城证券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和相关资料,公司关于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 证券)签署租赁合同暨关联交易事项得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同意提 交董事会审议,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本次与长城证券签署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二、本次与长城证券签署租赁合同的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正常的物业租赁 业务,可为公司带来稳定的租金收入,定价参照市场价格,定价公允、合理,符 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 三、同意公司授权国际能源大厦建设管理分公司与长城证券签署租赁合同事 项。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房向东、刘东东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