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能源: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2018-12-12
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相关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对董事会七届九十三次会议审议的事项主要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新隆热力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附属设施资产核销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库尔勒新隆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隆热力)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附属设施资产核销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新隆热力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附属设施资产核销符合现行会计
准则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新隆热力 10 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附属设施资产核销。
二、关于樟洋公司燃油供应储存系统、厂前区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资产核销
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关于东莞深能源樟洋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樟洋公司)
燃油供应储存系统、厂前区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资产核销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
效。
(二)樟洋公司燃油供应储存系统、厂前区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资产核销符
合现行会计准则规定,能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同意樟洋公司燃油供应储存系统、厂前区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资产核
销。
公司独立董事:李平、房向东、刘东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