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议案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 审阅了有关材料后,基于本人的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新能源电池壳体合资项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具体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将促进公司应对产业升级,完善新能源产 业布局;该交易是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是合理、合法的经营行为;交易各方均 独立出资,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公司成立新能源电池壳体 合资公司,并同意将《关于新能源电池壳体合资项目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马新彦、梁毕明、马野驰 2019 年 10 月 28 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