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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地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2013年3月)2013-03-29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文件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公司战略发展目标,保证公司持续健
康发展的内在动力,推进公司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
激励约束机制, 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稳定、
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
       (二)公司监事;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
       第三条        不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董事、监事,不在
公司领取报酬;独立董事采取固定津贴形式在公司领取报酬;
参与公司日常事务管理的董事、监事的薪酬确定参照公司关
于高管人员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确定遵循如下原则:
       (一)责、权、利相结合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提高与公司效益增长挂钩的原则;
       (三)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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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坚持标准公平、程序公开、分配公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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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确定公司高管人
员薪酬方案,负责高管人员薪酬管理、考核和监督的专门机
构。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工作职责如下:
       (一)对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提出方案或修改意见;
       (二)检查高管人员的年度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考核;
       (三)对高管人员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高管人员薪酬实行年薪制,年薪由基本薪酬
(固定部分)和绩效薪酬(浮动部分)组成,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的比例原则上为60%:40%。超额完成年度公司经营目
标时,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对高管人员实施超额
绩效奖励。
       第八条        根据公司的发展规模、经济效益的增减情况及
市场水平的变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根据程序对高管人员
的薪酬标准提出相应的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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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调整方案对本办法规定的事项进行了修改,需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高管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标准每月进行平均发
放,绩效薪酬根据公司整体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和对高管人
员的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后发放。如果公司完成年初确定
的经营目标并且个人业绩考核达标,则高管人员个人绩效薪
酬足额发放;如果公司未能完成年初确定的经营目标或者个
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则个人绩效薪酬按未完成幅度扣减后发
放;如果公司超额完成年初目标或者个人业绩考核超出期望,
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超额绩效奖励。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高管人员进行考核时将
重点关注如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主营业务经营情况;
       (二)高管人员的经营管理水平;
       (三)廉洁自律情况;
       (四)员工满意度情况。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每个经营年度和考核
周期结束后将高管人员考核结果和薪酬分配情况向董事会
报告。
       第十二条          高管人员应依法交纳的个人收入所得税,由
公司在发放薪酬时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高管人员在工作中有重大失误,或者在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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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业务范围内有重大安全事故及违纪、违法行为,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根据损失造成的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薪酬甚
至不予发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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