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文件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以及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粮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了解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及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 况,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具备相关从业资格,能够满足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审 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施情况进行审 计,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顾云昌 孟焰 李曙光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