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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地产:2008年公司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2014-08-16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112004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08 中粮债   公告编号:2014-034


                  2008 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14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8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8月22日,凡在2014年8月22日(含)前买入并持
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8月22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发行的
2008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至2014年8月25日将期满6年。
     根据《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公
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
本期债券将于2014年8月25日支付2013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4日期间(以下简
称“本年度”)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 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 中粮债
     3、债券代码:112004
     4、发行总额:人民币 12 亿元
     5、债券期限:10 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 6.06%,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 8 月 25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 8 月 25 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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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公告

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08 年 9 月 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8 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本
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 6.06%。每手面值 1,000 元的本期债券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60.6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48.48
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4.54
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 2014 年 8 月 22 日;
     2、除息日为 2014 年 8 月 25 日;
     3、付息日为 2014 年 8 月 25 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14 年 8 月 22 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界
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
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
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
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
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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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公告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
税率为利息额的 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 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 10%企业所得税,由本
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如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前(含
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送至本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35 层
     联系人:范步登、杨杰
     电话: 0755-23999288、0755-23999000
     传真: 0755-23999299、0755-23999009
     邮政编码:518048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联系人:陈良芸、邓仑昆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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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公告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3 号中信大厦 18 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国(地区)别
                             应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代码
付息债券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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