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4-050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2014 年 11 月 28 日。 现场会议时间:2014 年 11 月 28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 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7 日 15:00,投票结束时间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 15:00。 2、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 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35 层会 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周政。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949,822,20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3684%。其中: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918,894,11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0.6632% ;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0,928,0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52%。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出席情况: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及其代表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逐项表决 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会议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公司本次拟申请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 1)发行规模:本次公司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含 23 亿元), 可在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以一次或分期形式在中国境内公开发 行。具体发行规模和分期方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 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2)向公司股东配售安排:本次公司债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 先配售。 3)债券期限:本次公司债券的期限不超过 10 年(含 10 年),可以为单一期 限品种,也可以是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 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市场情况和发行时公司 资金需求情况予以确定。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次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采取网上与网下 相结合的发行方式,票面年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2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5)发行对象: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符合认购公司债券条件的境内外 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 6)募集资金用途: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调整公司 债务结构、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后续开发等。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 7)担保条款:本次公司债券是否采用担保及具体担保方式股东大会授权董 事会确定。 8)上市场所: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后,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公司 将尽快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关于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申请。 9)决议的有效期: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方案最终以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的方案 为准。 议案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2.1 发行规模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向公司股东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2.2 配售安排 2.3 债券期限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债券利率及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2.4 确定方式 2.5 发行对象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募集资金用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2.6 途 2.7 担保条款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2.8 上市场所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决议的有效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2.9 期 3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 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发行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 为改善公司债务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积极扩宽融资渠道,促进公司可 持续稳定发展,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发行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23亿元(含23亿元)的中期票据,并以逐项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 以下具体内容: 1)注册发行规模:本次公司中期票据拟申请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3 亿元(含23亿元),具体发行规模将以公司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获得注 册的金额为准。 2)发行方式:在获得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后,根据公司资金需 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 3)发行期限:每笔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4)发行利率:每笔中期票据的利率,在不超过国家限定水平条件下由公司 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承销商协商确定。 5)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建设、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 贷款等。 6)授权事项: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同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 理本次中期票据注册发行及存续、兑付兑息的相关一切事宜。 4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议案 议案内容 同意 反对 弃权 是否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通过 注册发行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4.1 规模 4.2 发行方式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4.3 发行期限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4.4 发行利率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募集资金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4.5 用途 4.6 授权事项 935,893,938 98.5336% 13,928,265 1.4664% 0 0.0000% 是 以上议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27 日、10 月 30 日在《中国证 券 报 》、《 证 券 日 报 》、《 证 券 时 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公告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 债券发行预案公告》、《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等相关文件。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饶春博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