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中粮地产: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5-04-30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5-022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减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粮集团”)出具的
《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减持中粮地产股票的通知》,中粮集团于 2015 年 4 月
24 日至 4 月 28 日,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无
限售条件流通股合计 27,600,000 股,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1.52%。现
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均价    减持股数     减持比例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元)      (股)       (%)

              集中竞价交易      2015 年 4 月 24 日-28 日      12.003    27,600,000        1.52

中粮集团           大宗交易

有限公司           其它方式

                   合   计                                              27,600,000        1.52

     自 2005 年披露《深圳市宝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以来,中
粮集团累计减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为 1.52%。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份性质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              918,665,014    50.65     891,065,014    49.13
中粮集团有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918,665,014    50.65     891,065,014    49.13
限公司
                        有限售条件股份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告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中粮集团减持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业务规则的规定。
     2、中粮集团未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做过最
低减持价格的承诺。
     3、中粮集团如有持续减持安排,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在
未来连续六个月内中粮集团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本公司的股份将低于公司股
份总数的 5%。


     三、报备文件
     1、关于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减持中粮地产股票的通知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