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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地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15年6月)2015-06-27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2015年6月26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明确公
司内部有关人员信息披露的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
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
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公司所有职能部门以及全资、控股或相对控股的公司(以下简称:
各单位)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为信息
披露事务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的信
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五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
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条     监事会确保有关监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具体的披露事
务由董事会秘书办理。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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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
建议。

     第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
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在涉及研究、决定属于信息披露事项时,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会议,并应责成公司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保密措施,在相关会议材料中做出保密提示,
并在会议中提示参会人员的保密责任。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
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
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不包括兼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除非获得董事会的书面授权并遵守《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不得向外传递非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关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证券交易所咨询。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
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
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电来访的接待
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具体操作信息披露的工作,协调信
息披露当事人的相关事项,反馈交易所对所披露信息的审核意见,并组织信息披露
相关当事人回复交易所意见,确保信息披露工作按时、准确的完成。

     第十条     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
制度,有责任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提供支持,对信息披露的以下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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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准确、真实、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数据、资料,通报业务范围
内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对所提供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直接责任,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
密责任;
     2、对业务范围内发生的重要事项不通报、延迟通报或提供的数据、资料不准确、
不真实,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延误、疏漏、误导等,相关单位应承担责任;
     3、保持信息披露的统一性,避免未经授权直接发布相关信息,导致公司股票价
格或交易量出现异常波动、市场或媒体出现相关事项的传言和报道,对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产生负面影响。
     各单位的负责人是其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重
大事件报告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三章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本章所指股东是指持有或者拟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
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
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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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
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按照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要求,自起算日起
或触及规则披露时点两个交易日内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但属于商业机密
的,在符合暂缓披露的条件下,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申请,经批准后公司可
以暂缓披露该重要信息。

     第十七条     除按有关规则明确要求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经营机密的基础上,
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影响的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严格遵循公平信息披露
的原则,不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能有选择性地、私下地向特定对象披露、透露或
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九条     对于重大而未完结的事项,公司须履行持续披露的义务,直至该事
项产生最终结果,并向投资者完全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稿由董事会办公室撰稿或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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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
       披露信息内容必须包括以下声明: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董
事不能保证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
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在形成
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
事会决议公告和监事会决议公告。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程序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大会决
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公告外的临时公告: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或被授权人审核;
       2、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监事会主席审核。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二十五条 对所披露信息的解释由董事会秘书执行,其他当事人在得到授权
后方可对所披露信息的实际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递交的重大报告、请示等
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所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及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当
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二十七条    公司(包括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已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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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信息和非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立即公开披露该非公开
重大信息。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特定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
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或口头)、双
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等。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六章      应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注:有关发行的信息披露由公司和保荐机构共同制作,披露的程序和要求由保荐机构根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法规向公司提供相关建议和支持。详细的要求不在本制度讨论的

范围内。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格式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3 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规定及其它有关通知的要求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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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各部
门应提前就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举行筹备会,明确具体分工,按照有关监管机构的
要求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第三十三条      定期报告应根据与交易所确定的预约披露日期准时披露,并且要
在董事会审议后两个工作日内向交易所提交其所要求的文件。
     在指定网络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全文及其摘要;在指
定报纸上应当披露年度报告摘要、中期报告摘要和季度报告正文。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八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披露临时报告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要求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格式指引予以公告。在编制公告时若相关事实尚未发生的,
公司应当严格按要求公告既有事实,待相关事实发生后,再按照上市规则和相关格
式指引的要求披露完整的公告。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的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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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
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将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大会决议和法
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登记后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公司
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股东大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当将该通
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披露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
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或者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所述重大事
件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的披露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
所备案,经登记后公告。

       第四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披露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
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制度所指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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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8、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11、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6、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 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的额外收益;
       19、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
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标准
       1、发生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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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
营等)、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等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或单项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3、上市规则或其他法律法规对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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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
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关联交易的披露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之间
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有本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的规定执行,有
关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等概念的范畴根据上市规则确定。

     第五十条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务融资工具的披露

     1、首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五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后
续发行的,应至少于发行日前三个工作日公布发行文件。发行文件至少应包括以下
内容:

     (1)发行公告;

     (2)募集说明书;

     (3)信用评级报告和跟踪评级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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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法律意见书;

     (5)公司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和最近一期会计报表。

     2、公司最迟应在债权债务登记日的次一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网站公
告当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实际发行规模、价格、期限等信息。

     3、公司变更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用途,应至少于变更前五个工作日披露变更
公告。

     4、公司变更中期票据发行计划,应至少于原发行计划到期日前五个工作日披露
变更公告。

     5、公司应当在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兑付日前五个工作日,通过交易商协会认可的
网站公布本金兑付、付息事项。

     第七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单位对可能发生或已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包括无法确定是否构成重要信息的事项)应在以下任一时
间点内,其负责人应以电话或其它最快捷的方式向总经理或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
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以现场送达、邮件或传真形式报送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
     1、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2、公司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3、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
止时;
     4、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5、 事项实施完毕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
报告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公司信息报告义务人
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及时进行分析并作出判断。如触及信息披露履行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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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分类别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或监事会进行汇报,
提请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履行相应审批和决策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
开披露。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需要时需将公司已发生及拟发生的“对
外投资”、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和“临时性
关联交易”等交易的相关资料逐笔提供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
管规定提出信息披露工作具体意见。

     第八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以及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
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非公开重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
义务。各单位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员工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五十五条      在相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向
外界透露,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须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若信息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采取
补救措施,并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
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五十七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
把关,设置审阅或记录程序,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大会、新
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
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
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
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的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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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应在接待证券分析师之前确定回答其问题的原则和界限;公司应记录与证
券分析师会谈的具体内容,防止向其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
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
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
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谨慎对待与媒体的沟通。
     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
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调查、核实、
澄清的义务。

     第九章      其它规定

     第六十条     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公司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经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具体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
机制适用公司相关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会议结束后,必须在相关会议
纪录上签字,因特殊原因没有出席会议的,需签署书面的授权委托书。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
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保管,监事履行职责的记录则由监事会安排统一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由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文件和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管理。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各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而未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发
生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
处分。
     第六十四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或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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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具体事宜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行,信息披露的时间、格式等具体事宜请
随时按照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更新并执行最新的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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