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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粮地产:“08中粮债”2015年付息公告2015-08-18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告

证券代码:000031                  证券简称:中粮地产    公告编号:2015-049
债券代码:112004                  债券简称:08 中粮债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08中粮债”2015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2008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公司债券(以下
简称 “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24日,凡在2015年8月
2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5年8月24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发行的2008年中粮地产(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至2015年8月25日将期满7年。
      根据《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
《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
一次。本期债券将于2015年8月25日支付2014年8月25日至2015年8月24日期间(以
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08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08中粮债
     3、债券代码:112004
     4、发行总额:人民币12亿元
     5、债券期限:10年
     6、债券利率:票面利率6.06%,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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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告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的8月25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
     9、付息日:每年的8月25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
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08年9月4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按照《2008年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08
中粮债”票面利率为6.06%。每手“08中粮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
币60.6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
为48.48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
54.54元。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1、债权登记日为2015年8月24日;
     2、除息日为2015年8月25日;
     3、付息日为2015年8月25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5年8月24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08中粮债”持有人(界
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
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
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
的其他机构)。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时
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后续付息工作
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相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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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
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
司负责代扣代缴。 如非居民企业债券持有者如需获取完税证明,请于2015年9
月11日前(含当日)填写附件列示的表格传真至联系地址,并请将原件签章后寄
送至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号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35层
     联系人:范步登、黄小东
     电话:0755-23999288、0755-23999291
     传真:0755-23999009
     邮政编码:518048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陈良芸、邓仑昆
     电话:010-65051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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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公告

          传真:010-65051156
          邮政编码:100004
          2、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车军
          邮政编码:518031


          特此公告。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
     债券持有人信息                           中文(如有)                        英文

 在其居民国(地区)名称

 在中国境内名称(如有)

      国(地区)别

 在其居民国(地区)地址

                                       应缴利息所得税情况

      证券账户代码

付息债券登记日持债数(张)

应纳税所得额(人民币:元)

                                             联系人信息

            姓名

            电话

            传真

         联系地址

                                                                      签章: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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