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2015-12-30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
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存在
的风险性进行了分析后认为:
1、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不超过 36.83 亿元人民币财务资助额度,具体包
括:公司向参股子公司北京悦恒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18.5 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
助、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粮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其股东北京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提供不超过 15 亿元人民币的财务资助、控股子公司上海加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
其股东上海万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28 亿元人民币财务资助、公司向与
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司成都悦城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1.05 亿元人民币财
务资助。
2、本次公司向控股及参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保证在建项目的融资需
求,实现项目顺利运营。公司能够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进行控制或共同控制,随
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运营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在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控股子公
司提供财务资助时,其余关联股东提供同等条件等比例财务资助;本次控股子公司
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保证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资金需求的前提下,项目公司
按股权等比例向其双方提供的借款,有助于有效盘活沉淀资金,增加项目公司收益。
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3、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偿债能力,
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财务资助利率的是基于当前房地产行业融资
环境与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额度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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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
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顾云昌 孟 焰 李曙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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