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2016-12-30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文件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
就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调整、修订公司非公开
发行 A 股股票方案、预案相关事宜,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请审议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
案》、《关于提请审议<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中粮地产(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
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
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说明(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阅,现发表独
立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
次会议已审议通过本次调整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本次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
2、本次方案调整是基于对资本市场整体情况的考虑,调整后的方案切实可
行,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并同意《关于提请审
议调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中粮地产(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审议<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
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公
司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说明(三次修订稿)>
的议案》等相关文件。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调整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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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十九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顾云昌 孟 焰 王 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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