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地产: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上海景时南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不超过1.64亿元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2019-01-19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文件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上海景时南科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提供不超过 1.64 亿元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的
有关规定,对本次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上海景时南科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提供不
超过 1.64 亿元财务资助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对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必要性、价格的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以及存
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后认为:
1、本次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是在保证项目建设及运营的资金需
求的前提下,项目公司按股权比例向其双方股东提供的同等条件借款,有助于有效
盘活沉淀资金,增加项目公司收益。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
经营管理的需要。
2、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经营情况和信用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财务资助的风险处于可控范围内。本次提供财务资助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
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提供财务资助议案已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提供财务资
助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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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上海景时南科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提供不超过 1.64 亿元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园 袁 淳 王 涌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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