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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悦城: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2019年7月)2019-07-06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19年7月5日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
司”)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明确
内部权责,规范操作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
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权、远期、互换、掉期等产品或上述
产品的组合。金融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货币、利率、
汇率,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
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 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
易。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未经公司同意,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金融衍生品
投资。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严格控制衍生品交易的种类及规模。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进行的所有金融衍生品交易均应以正常生产经
营为基础,以锁定成本、防范风险为目的。不得超出经营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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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际需要从事复杂衍生品交易,不进行任何以单纯投机套利为
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
自有资金,且严格按照批准的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进行交易,
严格控制交易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决策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为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审批机构。
   第七条 公司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衍生
品投资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衍生品投资业务
在报董事会审批前应当得到党委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审核同意。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单笔金额或连续12个月累
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或者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对属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或者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
品交易,公司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对于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
的的衍生品交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专
项意见后,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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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公司应当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
构对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
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条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
的授权范围内负责有关衍生品投资业务具体运作和管理。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资金部负责跟踪利汇率市场环境
变化,分析公司整体利汇率风险敞口及套期保值情况,制订
利汇率风险应对措施并组织落实具体金融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会计部负责复核财务部资金部对
公司利汇率风险敞口的相关测算,评估上述敞口对财务报表
的影响,并与实际报表数进行核对;负责就金融衍生品交易
对财务报表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并在交易后进行会计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作为独立的内控部门,对相关内控
制度是否已完善建立以及执行的合规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履行衍生品交易事项
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并按规定实施信息披露。


                    第五章 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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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资金部及有金融衍生品交易需求
的控股子公司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确定金融衍
生品交易方案,方案应包括交易品种、交易金额、交易期限、
风险分析、风险应对及止损规定等内容。
   第十七条 完成公司全部审批后,公司与交易对手签署相
应法律文件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并妥善保管相关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财务部会计部应按照国家现行会计准则进行
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财务部资金部应及时登记每笔
交易相关信息,包括委托日期、成交日期、成交金额、成交
价格、交割日期等。
                     第六章 风险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资金部及控股子公司应跟踪金融
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汇同相关金融
机构评估已投资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跟踪分析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金融风险
指标,针对各类金融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制定止损方案,
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
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和
董事会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内容应包括衍生品投资授权执行
情况、衍生品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本期衍生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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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盈亏状况、止损限额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
时应对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
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
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
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时,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及时披
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与会计政策
   第二十四条 对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相关信息,公司应
按照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在临时报告或者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的会计政策按照国家现行
会计政策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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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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