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2019年8月)2019-08-29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规定
(2019 年 8 月 27 日经第九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企,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强
化审计监督,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工作内容、职责、权限及工
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独立监督、评价和建议职责。
包括对大悦城控股及所属区域公司、业务单位的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
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通过开展
各项审计工作,实现审计监督,服务大悦城控股改革与经营
管理,促进大悦城控股及所属区域公司、业务单位持续完善
治理、实现目标。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
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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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设置和人员管理
第五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体系实行垂直管理。大悦城控
股总部设立审计部,主管大悦城控股公司的审计工作。所属
区域公司根据发展规模(原则上持有 2 个及以上持有型项目
或进驻 2 个及以上城市且总资产 30 亿元及以上)设立审计
机构,区域公司审计机构在区域公司党组织和大悦城控股审
计部领导下,负责区域公司审计工作。
第六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体系对大悦城控股党委和董事
会负责,内部审计工作接受大悦城控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指导与评估,审计体系日常工作由大悦城控股审计部总经理
负责。
第七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部根据区域公司资产规模、管
理现状、风险特性和员工人数等情况对区域公司审计机构设
置、人员管理提出指导性工作意见。
第八条 区域公司审计机构应按照大悦城控股审计部意
见,确定审计人员编制,并根据人员编制和工作任务设置工
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与分工,接受大悦城控股审计部统筹
调配。
第九条 区域公司审计机构正职负责人人选由用人单位
商大悦城控股审计部提名,提名方案由用人单位报大悦城控
股人力资源部按大悦城控股审批管理经理人审批流程确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政治素质、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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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守、专业知识和审计经验。
第十一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部负责审计体系人才发展规
划的制定,明确体系人员梯队建设与发展方向,推进内部审
计职业化建设,完善审计人员培训机制,持续优化审计人员
结构,提升内部审计队伍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 大悦城控股实行“以干代训”工作制度。“以
干代训”工作是指区域公司审计人员以短期借调交流方式参
加大悦城控股审计项目,由大悦城控股审计部集中统一管理,
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大悦城控股审计体系须为 “以干代训”
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十三条 审计体系按照逐级考核原则对内部审计人员
进行年度考核与评价。其中大悦城控股审计部和区域公司共
同负责对区域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评价,各占 50%的
考核权重。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
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十四条 加强审计文化建设,树立“善于发现问题、
敢于揭示问题、勇于解决问题”的工作理念,培养内部审计
人员“独立、客观、廉洁”的职业操守,营造“重视审计工
作、尊重审计人员、自觉接受审计”的良好氛围。
第十五条 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
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机构可聘请符合资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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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或咨询机构参与内部审计工作,中介机构服务
费用根据大悦城控股规定由相关方承担。
第三章 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七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部负责落实大悦城控股党委、
大悦城控股董事会及上级审计单位工作要求,负责大悦城控
股审计体系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的统筹规划,开展重大审计
项目,指导区域公司审计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主要职责:
(一)向大悦城控股党委及董事会进行工作汇报。
(二)制定大悦城控股审计体系工作规划;
(三)规范大悦城控股审计体系制度建设,组织制定、
修订内部审计制度,出台规范性、指导性工作意见;
(四)识别大悦城控股主要风险,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
点,制定大悦城控股年度审计计划;
(五)分解审计任务,统筹审计资源,跟踪审计计划实
施情况;
(六)组织开展重大审计项目;
(七)组织开展审计发现问题的系统性分析,推动审计
成果运用;
(八)组织开展审计研究并对体系单位进行工作指导;
(九)负责审计体系人才发展规划、体系培训与人才培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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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推动审计信息系统建设和大数据审计等先进审计
技术方法的应用;
第十八条 区域公司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一)向区域公司党组织及董事会进行工作汇报。
(二)建立符合区域公司法人治理与外部监管要求的内
部审计制度,并报大悦城控股审计部备案;
(三)负责区域公司审计机构建设与人员管理;
(四)执行各类审计项目,控制审计质量,报送审计成
果,跟踪与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
(五)配合大悦城控股审计部开展审计工作与审计研究,
对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与案例总结;
(六)接受大悦城控股审计部的工作安排与工作指导;
(七)向区域公司党组织及董事会进行工作汇报。
第十九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体系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
具有以下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任务的要求,开放信息
系统权限,提供战略规划、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等各类纸质、电子文档资料,配合审计人员的调查、访谈等
工作;
(二)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
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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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检查有关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
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
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
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十二)其他国家规定的,大悦城控股及区域公司规定
的赋予内部审计的权利。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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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开展经济责任审计,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
实行重要岗位负责人离任必审、任期轮审,任期内 3-5 年至
少审计一次。
第二十一条 开展内部控制评价,推动内控体系不断完
善。通过对大悦城控股及所属区域公司、业务单位内部控制
系统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及时揭示经
营管理的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
第二十二条 开展专项审计,提升重要资源配置效率和
风险防范能力。针对生产经营重点领域、问题多发领域、权
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和重大风险领域开
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
第二十三条 开展投资项目审计,提高建设项目管理水
平。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流程合规性、投资管理有效性和
投资执行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第二十四条 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提升投资决策水平。
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回顾与评价,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
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
第二十五条 开展党委、董事会安排的其他审计项目。
第五章 审计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部按照大悦城控股党委和
大悦城控股董事会年度工作要求及上级审计单位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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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大悦城控股年度审计计划,分
配审计任务,配置审计资源,明确工作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审计计划编制以问题和风险为导向,遵循
重要性和全覆盖原则,自上而下,逐级编制,双向沟通,合
理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方式。上级审计单位对其审计管辖范
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组织下级审计单位进行审计;上级审
计单位对下级审计单位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审计事项,可
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的重复审计。
第二十八条 审计计划除离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外,其
他类型的审计项目需在年度计划中明确项目类型、名称、审
计范围、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负责人、项目时间等主要内容。
第二十九条 区域公司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计划包括:
(一)根据大悦城控股审计部要求编制的内部审计计划;
(二)根据区域公司内部治理要求编制的内部审计计划。
区域公司审计计划编制以保证完成大悦城控股要求审计计
划为前提,以充分参与公司治理与强化审计监督管理为目标,
合理分配审计资源,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方式。
第三十条 区域公司审计机构需严格按照审计计划组织
实施审计项目,不得随意改变年度审计计划。区域公司审计
计划调整需经大悦城控股审计部审批。
第六章 审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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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程序包括审前、审中、审后三个
阶段。审计机构应做好三个阶段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前阶段。主要工作包括:组成审计组、
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和下达审计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审中阶段。主要工作包括:召开进场会议、
收集有关资料、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与被审
计单位交换意见。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修改与审定审
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建立审计档案。
第三十四条 审后阶段。主要工作包括:检查审计发现
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审计建议的实施效果。
第七章 审计项目质量控制
第三十五条 审计体系应当加强审计标准化建设,不断
完善审计程序,提升整体审计质量。
第三十六条 由大悦城控股审计部委托区域公司审计机
构实施的大悦城控股审计项目,实行审计报告二级复核机制。
审计报告由区域公司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大悦城控股审计
部总经理逐级复核。
第三十七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部以增强审计体系工作的
有效性与效率性为目标,对区域公司审计机构审计工作质量
进行检查与过程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区域公司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类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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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审计程序和审计工作标准,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十九条 审计体系应持续推动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
运用审计信息系统和大数据审计等先进审计技术方法,不断
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章 审计成果运用
第四十条 区域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
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
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
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区域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
大悦城审计部要求按月定期报送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第四十一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部建立健全审计成果分类
标准,区域公司审计机构切实加强对审计成果的分析,找出
经营管理存在的重大风险、普遍性缺陷与系统性问题,为大
悦城控股和区域公司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四十二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部定期向大悦城控股党委、
大悦城控股董事会、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及上级审计单
位就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重大风险进行工作汇报。
第四十三条 审计体系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
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
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四十四条 审计体系应当加强与内部纪委、巡察、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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织人事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
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
机制。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
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审计体系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
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大悦城控股
纪委或区域公司纪检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审计体系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审
计力量和审计成果。对内部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
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九章 会议与报告
第四十八条 审计体系实行工作例会与工作报告制度。
第四十九条 体系工作会议由大悦城控股审计部总经理
召集,大悦城控股审计部经理人、区域公司审计机构负责人
及审计体系相关人员出席。
第五十条 大悦城控股审计部负责体系工作会议的组织、
记录、会议文件的分发、会议纪要的编印及会议决定执行情
况的跟进。
第五十一条 区域公司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定期向大悦
城控股审计部报告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对工作中发现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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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重要风险等事项及时汇报。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
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
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由大悦城控股或区域公司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移送大悦城控股纪委或区域公司纪检处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
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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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陷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
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定生效后颁布、
修改的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
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大悦城控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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