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2019-10-31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文件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变更会计政策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财政部于 2019 年 9 月 19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合并财务报表格式
(2019 版)的通知》(财会〔2019〕16 号),公司依据财政部颁布的通知相关要
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
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影响。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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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变更会
计政策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刘 园 袁 淳 王 涌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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