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2020-01-20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文件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部分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有
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
要,符合维护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2、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
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已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核并出具了《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资金的专项说明鉴证报告》(XYZH/2020BJA140001)。
4、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的决策程
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
资金事项。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文件
(本页无正文,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独立董事关于使用募集资金
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的签字盖章页)
独立董事:
刘 园 袁 淳 王 涌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