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总经理工作细则(2020年1月)2020-01-20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07年2月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07年10月11日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09年3月4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2020年1月19日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
平,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公
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二章 经理层人员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遵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第七章的规
定。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若干名,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各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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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由总经理提名,董
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
解聘。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任期
内可以提出辞职,但须于30日前向董事会提交辞职报告。
第六条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
董事会负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
人、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等;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决定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交易类事项(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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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以下;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30%以下;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0%以下;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以下;
上述交易按交易类别在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
计计算,达到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
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经公司最近一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
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九)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在连续12个月内单
笔或累计金额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
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在连续12个月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发生
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低于0.5%的关联交易。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
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十)签发公司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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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的以外其他事项。
第七条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经
总经理授权在管理分工上各有侧重,在分管或协管领域对总
经理负责,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有关文件、合同。
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总会计师的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履行《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
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五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经理层人员。经理层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
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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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经理会议制度。公司重
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经理会议共同研究决定,最大限度降低
决策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
需要,或在下列情形下,总经理可召开临时经理会议:
1、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2、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3、董事长要求时。
第十四条 总经理是经理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总经理因
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经理会议参加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
务负责人、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会计师等高级管理
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指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会议
内容有关的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经理会议的准备和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 经理会议内容:
(一)拟订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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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
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报董事会审
批;
(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确定公司经理层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八)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九)决定是否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研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经理会议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以下内
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形成的
决议事项等。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记录员要在记录本上签名确
认。会议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代表经理层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年度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层人员应自觉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工作,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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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
事会或监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
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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