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文件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通过了解吴立鹏先生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认为吴立鹏先生具备履行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二、吴立鹏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未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聘任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 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吴立鹏先生为公司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 独立董事:刘洪玉 王涌 刘园 袁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