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文件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公司法》及《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对公司聘任副总经理发 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通过了解田佳琳先生、李平先生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认为田佳琳先 生、李平先生具备履行公司副总经理职责所需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二、田佳琳先生、李平先生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况, 未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不存在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不存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所列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提名及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田佳琳先生、李平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独立董事:刘洪玉 王涌 刘园 袁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