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1-10-30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序号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2011 年 5 月制定) (2021 年 10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
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 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
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 符合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确保公司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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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治理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 治理准则 (2018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深圳证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 5 号——交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 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 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本制度。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
本原则:
第二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监管
2 等、自愿、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不得损 部门的监管要求;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
易;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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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的原则,并以书面
协议方式予以确定;
(四)符合诚实信用、公允合理原则。符合商
业原则并遵循一般商务条款或更佳的条款;条
款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
益;
(五)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
-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的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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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公
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
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权利义务的 源或权利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 提供担保; (三)提供财务资助;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四)提供担保;
4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受托经营等);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托经营等);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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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转移的事项;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以 转移的事项;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认为 (十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认为应当属
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 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 (二) 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三) 由本制度第七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
5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 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
动人; 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或者公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或者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
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
的关联自然人: 的关联自然人:
6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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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三)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 (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
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
父母; 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或者公司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劵交易所或者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 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
然人。 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 第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
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
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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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八条、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成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或者关联自然人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八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是公司的关联法
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人、关联自然人的。
第八条 公司因与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 第九条 公司因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
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
本制度第五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 本制度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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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六条第(二) 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制度第七条第(二)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十条 公司在确认和处理与有关关联人之 删除
间的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遵循并贯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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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的原则。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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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严格依照监管机关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二)应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
交易。
(三)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遵循“公平、
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四)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当签订书面
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决定: 决定:
(一)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10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独立董 本条所述关联交易提交董事会审议时,独立董
事需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和 事需发表独立意见。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和
发表独立意见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 发表独立意见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
财务顾问报告。 报告。
第十五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三条 下列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通过后,还须报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一)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
11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二)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不论数额大小,
(三)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因关联董事 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回避后董事会不足 3 人时,该关联交易由公司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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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三)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关联交易审议事项;
(四)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第三条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制度
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贷款”等事项 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事项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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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
计算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标准的, 计算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使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标准的,需及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 第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
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使用第 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及时提
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
关的交易。 关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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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同受一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 受同一
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
联人。 关联人。
已按照本制 度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 或
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
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
行使表决权,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 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
为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 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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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 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人数不足 3 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事项提交 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
股东大会审议。 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表决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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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 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当要求关联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予以回避。关联董事未回避表决的,其投票不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得计入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和表决票数之中。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会议主持人应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回避表决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情况进行说明。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 (一)交易对方;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
员; 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 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到影响的人士。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
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
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
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
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
15 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交易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若
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执行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交易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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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截止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 审计,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
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 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
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 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具有从事证
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协议签署日不得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
超过一年。 估,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 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 及的交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应 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评估。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不含日常关
联交易),公司应当通过网络投票等方式为中
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关联交易合同有效期内,因不 删除
可抗力或生产经营的变化导致必须终止或修
改关联交易协议或合同时,有关当事人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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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或修改补充协议内容。补充、修订协议视
具体情况即时生效或再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议确认后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关联自然人可以享受公司员工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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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惠待遇购买公司产品。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事项的信息披露应当
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适用
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
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已按
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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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范围。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按规定履
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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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时,应当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决 (三)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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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的书面文件、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决议公告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文稿(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 第二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
包括以下内容: 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
意见; 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情况说明和关联人基本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情况说明和关联人基本
情况; 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
20 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的、 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评估值以及明确的、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 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及因交易标的特
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 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
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 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
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 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
方面; 方向;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 (六)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
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 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
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质和比重,以及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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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持续或经常进行的 行期限等;
关联交易,还应当包括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
计交易总金额; 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
(七)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 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
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八)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的其他内容;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
的其他内容; 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
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其他内容。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
公开招标、公开拍卖(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可
21 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履行关联交易
相关审议程序,但仍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交易相关
审议程序。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以下关联方达成的以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以下关联方达成的
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表 以下关联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
决和披露: 表决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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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司债券或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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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四)任何一方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
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发生的 删除
23 关联交易,视同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其披露
标准适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管理 第五章 日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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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与关联人持续进行与日常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购买原材料、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应当最迟于披露上一年 燃料、动力,销售产品或商品、提供或者接受
度的年度报告时,合理预计本公司当年度将累 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
计发生的同类关联交易总金额,根据预计金 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披露并履
额,分别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及第 行相应审议程序:
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总经理审核、公司董事会审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
议或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司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
审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分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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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正在执行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如果执
行过程中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按要求披露相关协议的实际
履行情况,并说明是否符合协议的规定;如果
协议在执行过程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
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公司应当将新修订或
者续签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协议
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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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
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
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在披露
上一年度报告之前,对本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
日常关联交易总金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
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对
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如果在实际
执行中日常关联交易金额超过预计总金额的,
公司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对于与关联人持续进行与日常 删除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且交易总金额未超出预
计范围的关联交易,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其定价
依据、成交价格和付款方式等主要交易条件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可以免予再次执行本制
度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但
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该等关联交易的执行情
况作出说明,并与已披露的预计情况进行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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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说明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所在和造成差异
的原因。
第三十条 对于与关联人持续进行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且总金额超出预计范围的
关联交易,或者虽未超出预计总金额但主要交
易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说明超出预
计总金额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的原因,并根据超
出金额分别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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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履行披露义务和相关审
议程序。
第三十一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交 第二十九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包括
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定 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其确
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 协议未确定具体交易价格而仅说明参考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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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公司在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第二 价格的,公司在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同时披
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时,应当 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法、两
同时披露实际交易价格、市场价格及其确定方 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法、两种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
- 第三十一条 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公司对合
并报表范围内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
关联交易进行额度管理。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
管理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
额度管理部 门于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前 向
相关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下发统计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额度的相关通知及申报操作指引,
各控股子公司财务总监及相关人员根据相关
通知及申报操作指引,结合控股子公司自身融
28 资及业务发展需求,合理预计、申报本年度拟
需要与关联方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主体、类型
及金额,上报额度管理部门,由额度管理部门
对申报额度进行确认、归集,并根据归集情况
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相关额度经公司董事
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相关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
应当指定一名额度管理负责人对所获批的额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公告
度进行实时管理、跟踪和监控,并及时向额度
管理部门通报。对于超过获批额度金额或者预
计范围外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需在发生前提交
额度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核,履行公司
内部审批流程并视具体情况由额度管理部门
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 第六章 相关方责任与罚则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关注关联交易是否存在被关联人占用资
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关注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问询、查阅等。因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公
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上市公司造成
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
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
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财务部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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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的管理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
人、各控股子公司的财务总监为本部门或控股
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发生
关联交易之前,需提前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财务部,按照本制度准备相关文件,履行
相关审批流程及信息披露义务,未按照本制度
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财务部报告关联交易事
项,导致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而开展的,
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各职能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违反关联交易相关
监管规定,对违规关联交易行为承担责任。与
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时出现以下情形,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
任:
(一)刻意隐瞒或者协助他人刻意隐瞒关联关
系的;
(二)故意隐瞒或疏于了解关联交易中存在的
重大风险和瑕疵;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或公司制度规定程序进
行关联交易;
(四)发生关联交易后怠于履行职责的;
(五)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
公司资金、资产和其他资源。
第六章 附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如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或与法律法规、
30 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颁布的最新规定不一致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有
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冲突的事项,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大悦城控股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11 年 5
31
月 30 日)以及《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日常关联交易管理实施细则》(2018 年 10
月 26 日)同时废止。
注:除前述差异外,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