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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对外捐赠管理办法2022-04-12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公告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办法
         (2022 年 4 月 8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捐赠管理,履行社会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财政部《关
于加强企业对外捐赠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3〕95 号)、国资委《关于加
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09〕 317 号)、《关
于中央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国资发评价〔2015〕41 号)及
其他国资监管单位相关规定,结合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
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三条 对外捐赠要遵守捐赠方和受赠方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遵循自愿无
偿、权责清晰、量力而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
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对外捐赠物资应树立产品质量意识,涉及境外捐赠
的物资应获得我国及受赠方所在地认证。如尚未获得对方国家认证,应与受赠方
充分沟通,就捐赠产品的质量标准、权利义务、我方免责范围等以书面形式达成
一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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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对外捐赠范围:向受灾地区、定点乡村振兴地区、定点援助地区或
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向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
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他捐赠等。
    第六条 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库存商品和其他物资。公司生
产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国家财政
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
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七条 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当为公司外部的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个人。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在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关系的单位,公
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八条 为宣传形象、推介产品所发生的赞助性支出,应当按照广告费用进
行管理。对于政府有关部门、机构、团体或者某些个人强令的赞助,公司应当依
法拒绝。
    第九条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对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
接受捐赠的慈善机构、其他公益性机构等非营利法人或政府及其部门进行。对于
摊派性捐赠,公司应当依法拒绝。对外捐赠应当诚实守信,严禁各类虚假宣传或
许诺行为。
    第十条 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
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第三章 对外捐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捐赠纳入预算管理。每一财政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预
算,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捐赠预算总额超过 5000 万元或预算内存在单笔捐
赠金额超过 3000 万元情形的,预算由股东大会审议。预算实际发生时按照公司
审批流程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预算范围外的对外捐赠事项,按单笔金额分级严格执行以下
审批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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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单笔金额在人民币 500 万(含)以下的,经公司经理层审批同意后实施;
    2.单笔金额 500 万元以上、2000 万元(含)以下的,经董事会审议同意后
实施;
    3.单笔金额 2000 万元以上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同意后实施。
    4.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 12 个月内应视为单项
捐赠并累计计算。



                           第四章 对外捐赠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完成后,按照国家财务和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账务处理。
    公司通过社会责任报告等方式,及时公布对外捐赠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和企
业商业秘密的信息除外。对外公布的信息包括捐赠支出情况、受赠对象情况、捐
赠途径等。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纪检监察、内部审计开展对外捐赠的监督检查工作,对
捐赠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滥用职权、转移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予以问
责及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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