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12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对外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
监发[2022]26 号)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
事对公司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行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本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本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等提供的担保,均属项目经营正常需要,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2、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公司及子公司
对外担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为
5,403,924.50 万元(未含复合担保重复计算部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归母净资产的 286.86% (占净资产的比重为 103.74%)。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
的担保 3,259,930.5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 173.05%
(占净资产的比重为 90.87%);公司及子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外其他单位担保余
额为 670,602.0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母净资产的 35.60%(占
净资产的比重为 12.87%)。原则上公司按照股权比例为非全资公司提供担保,并
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必要时要求被担保方的其他股东提供反担保。公司所
有担保均严格履行了公司对外担保相应的审批和授权程序并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3、本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
情况。本公司与参股公司等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项目经营正常需要,不存在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独立董事:刘洪玉 王涌 刘园 袁淳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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