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4-28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序
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
号
(2021 年 12 月制定) (拟修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
本公司的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之一的除外: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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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动。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 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3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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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 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
下列职权: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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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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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分之三十的担保;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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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
6 不得低于 10%。 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大会通知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
和补充通知中应充分、完整的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 知中应充分、完整的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
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 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
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 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见及理由。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是公司的股东。
7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股权 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 认,不得变更。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采
(六)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 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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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第七十六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8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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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
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 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时公开披露。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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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 股份总数。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 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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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
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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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主体,定战
策主体,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 略、作决策、防风险,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工作;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投资计划、新业务领域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损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12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
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师事务所;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作;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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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 他职权。
总经理的工作;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的意见。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党委
的意见。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
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有权决定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
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审议对外担保事项需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
本章程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
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
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
担保。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
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准。
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
13 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董事会对于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等事项的权
在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冲突的情况 限,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对
下,董事会对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为:交易的成
于关联交易的权限按照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股东
交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
确定的净资产额的 50%;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大会审议通过的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会决定除本章程第
另有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权限从其规定。 四十二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以外的对外担保。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租入或租出
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
经营等)。
交易的成交金额超过以上规定规模的,该次
交易应当由股东大会审批决定。
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总资产 30%的,
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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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
14 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
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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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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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 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17 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
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18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续聘。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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