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2-04-28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2年4月27日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决策效率和科学决策水
平,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
常经营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向董事会负责,负责公
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第二章 经理层人员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遵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第七章的规
定。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各1名。
第五条 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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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
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经理层人员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后连聘可以连任;任期
内可以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
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公司对高级管理人员实施任期管理,建立契约目标、刚
性兑现薪酬、严格考核退出等管理机制。
第六条 经理层是公司的执行机构,谋经营、抓落实、强管
理,接受董事会管理和监事会监督。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
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
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等;
(七)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责任
书;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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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决定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交易类事项(除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或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3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低于上市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
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
收入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3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元的;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0%,或
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一千万
元的;
6.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3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一百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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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所称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按交易类别对标的相关的交易在连续 12 个月
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需要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标准的,应当于达到该标准之日报公司最近一次董事
会、股东大会决策。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十)决定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连续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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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累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万元的关联交易(财务资
助、担保除外);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连续12个月内累
计交易金额不超过三百万元,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不超过0.5%的关联交易(财务资助、担保除外)。
如总经理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
董事会审议决定;
(十一)与非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
属于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类型的,合同金额
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五
亿元的;属于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等类型的,
合同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或者绝对金额不超过五亿元的。
(十二)签发公司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十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
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策的以外其他事项。
第七条 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经总经理授权在管理分工上各有侧重,在分管或协管领域对
总经理负责,并在授权范围内签署有关文件、合同。
总经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副总经理、总会计师(财
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的职责和分工。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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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履行《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职责。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
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其职权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章程》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
和第一百零四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
适用于经理层人员。经理层人员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
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限内
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
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
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下的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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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公司重大问题由总经理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共同研究决
定,最大限度降低决策风险。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根据
工作需要,或在下列情形下,总经理可召开临时经理会议:
1、总经理认为必要时;
2、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议时;
3、董事长要求时。
第十四条 总经理是总经理办公会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总经
理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应根据会议内容指定一名副总经理
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主持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参加人员为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等高级
管理人员。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可指定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与
会议内容有关的人员列席参加。
第十六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的准备和协调工
作。
第十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内容:
(一)拟订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报董事会审批;
(二)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业务部门的设置方案,
报董事会审批;
(三)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报董事会审批;
(四)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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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制定公司具体的经营管理规章及管理办法;
(六)决定公司各部门负责人的任免事宜;
(七)确定公司经理层成员的各自分工和职权范围;
(八)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九)研究公司经营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总经理办公会应有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以
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要内容、形
成的决议事项等。会议纪要由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四章 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在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前,代表经理层向
董事会书面报告公司年度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在董事会和监事会闭会期间,经理层人员应自觉
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检查。总经理应根据董事会或
者监事会的要求,随时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工作,包括
但不限于:
(一)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
(二)公司重大合同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资金运用和盈亏情况;
(四)重大投资项目和进展情况;
(五)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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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采取口头方式和书面方式。董
事会或监事会要求以书面方式报告的,应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
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对本细则作
出相应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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