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悦城: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向联
合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向联合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发表以
下独立意见:
1、本次提供担保额度是为了促进联营或者合营项目生产经营发展,满足项
目开发贷款及融资需要。
2、原则上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按照出资比例为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
被担保对象其他股东或其相关方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担保或反担保等风
险保障措施,担保行为公平对等。
3、公司本次提供担保额度的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向联营或者合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将
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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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 2022 年度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为了解决在建、拟建项目经营发展的资金需
求,推进项目公司的开发建设进度,提高公司运营效率。对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时,公司能够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对象进行共同控制或产生重大影响,随时了解
其财务状况和运营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财务资助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
的需要。本次控股子公司向其股东提供财务资助,为合作项目各方股东原则上按
照权益比例调用项目公司富余资金,有助于提高部分合作项目冗余资金的使用效
率。财务资助行为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2、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符合房地产项目开发管理需要遵循公平、公正、自愿、
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提供财务资助已经获得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本次提供财务
资助事项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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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向项
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 2022 年度向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发表以下独立
意见:
1、公司 2022 年度拟向符合条件的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为解决在建、
拟建项目经营发展的资金需求,推进项目公司的开发建设进度,提高公司运营效
率。公司能够随时了解其财务状况和运营风险并及时采取措施,且项目其他股东
将根据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本次对
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2、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遵循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事项已经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通过,本次对项目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度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3 号——行业
信息披露》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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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控股股东中
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公司向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授信额度发表以下
独立意见:
1、为了支持公司及所属项目开发,公司向控股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粮集团”)申请 70 亿元授信额度,用于项目开发或补充公司经营发展
所需流动资金。我们认为该关联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
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
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
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体现了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金支持,将进一步推进公
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发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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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度在中
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度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贷款的关联交
易发表独立意见:
1、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
范性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公司与其发生存贷款业务符合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
2、公司与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遵循了一般商业
条款,定价公允,存贷款风险可控,不存在影响公司独立性的情况,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公司现行有效的《关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
存款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对风险的分析与控制全面、防范措施得当、责任明确,
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4、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
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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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与中国
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融资合作的独
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2022 年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
司开展融资合作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1、为了支持公司及所属项目开发,公司向关联方中国太平保险集团有限责
任公司申请不超过 75 亿元授信额度,用于项目开发运营或补充公司经营发展所
需流动资金,额度项下每笔借款利率不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我们认为该
关联交易符合一般商业条款,定价公允,遵循了公平、公正、自愿、诚信的原则,
体现了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支持,将进一步推进公司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发
展,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
2、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
董事参与表决并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次关联交易的内容、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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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我们通过了解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及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的基本情况,认为信永中和具备证券从业资
格,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内部控制实施情
况进行审计,续聘信永中和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
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信永中和为公司 2022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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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受托经营管理关联交易的意见
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核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受托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对
公司受托经管理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全部
业务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受托管理苏州苏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深圳)有限公
司全部经营管理业务的关联交易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求和未来发
展规划。本次受托经营管理收取的托管费为固定费用,综合考虑公司委派到各项
目公司的管理团队所应支付的薪酬和其他相应成本支出,各委托方每年支付公司
管理费 50 万元人民币。我们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
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董事会在对本次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
董事参与表决同意本次关联交易。本次议案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4、通过实施相关委托经营管理协议,公司将有效避免与控股股东之间的潜
在同业竞争。
5、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
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或控制。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本次公司受托经营管理关联交易事项。
独立董事:刘洪玉、王涌、刘园、袁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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