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 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192号 致: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列席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下称 “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东信达律师 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大悦城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 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次见证采取网络视频的见证方式。为出具本《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视频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基于以下假设出具本《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1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6 月 8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 议 作 出 决 议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6 月 9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 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 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6 月 29 日 14:30 在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粮 置地广场媒体中心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以及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2 年 6 月 29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信达律师视频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5 名,持有 2,969,495,082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69.2785%,其中参加现 2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1%。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13 名,代表公司股份 303,291,4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758%,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1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9,857,4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633%。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的代理人共 1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72,786,52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76.3543%。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19,859,60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633%。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 师。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视频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公司已公告 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3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提案表决情况如下: 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是 弃权股份所占 否 序号 提案 同意股份数(股) 同意股份所占比例 反对股份数(股) 反对股份所占比例 弃权股份数(股) 比例 通 过 《公司 2021 年度董事 1.00 3,272,486,047 99.9908% 87,101 0.0027% 213,373 0.0065% 是 会工作报告》 《公司 2021 年度监事 2.00 3,272,486,047 99.9908% 87,101 0.0027% 213,373 0.0065% 是 会工作报告》 中小 中小股 弃权 股东 是 中小股东同 同意股 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反 中小股东 弃权股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 反对股份 东弃权 股份 弃权 否 序号 提案 意股份数 份所占 同意股份 对股份数 反对股份 份数 (股) 数(股)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 股份 通 (股) 比例 所占比例 (股) 所占比例 (股) (股) 比例 所占 过 比例 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 3,272,697,4 99.9973 0.000 0.010 3.00 19,770,506 99.5513% 87,101 87,101 0.0027% 0.4386% 2,000 2,000 是 配预案 20 % 1% 1% 是 弃权股份所占 否 序号 提案 同意股份数(股) 同意股份所占比例 反对股份数(股) 反对股份所占比例 弃权股份数(股) 比例 通 过 《公司 2021 年年度报 4.00 3,272,486,047 99.9908% 87,101 0.0027% 213,373 0.0065% 是 告》及其摘要 中小 中小股 弃权 股东 是 中小股东同 同意股 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反 中小股东 弃权股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 反对股份 东弃权 股份 弃权 否 序号 提案 意股份数 份所占 同意股份 对股份数 反对股份 份数 (股) 数(股)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 股份 通 (股) 比例 所占比例 (股) 所占比例 (股) (股) 比例 所占 过 比例 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日 99.9713 5.00 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 303,206,538 19,772,506 99.5614% 87,101 87,101 0.0287% 0.4386% 0 0 0% 0% 是 % 的议案 是 弃权股份所占 否 序号 提案 同意股份数(股) 同意股份所占比例 反对股份数(股) 反对股份所占比例 弃权股份数(股) 比例 通 过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贷 6.00 3,253,634,014 99.4148% 19,152,507 0.5852% 0 0% 是 款授信额度的议案 中小 中小股 弃权 股东 是 中小股东同 同意股 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反 中小股东 弃权股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 反对股份 东弃权 股份 弃权 否 序号 提案 意股份数 份所占 同意股份 对股份数 反对股份 份数 (股) 数(股)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 股份 通 (股) 比例 所占比例 (股) 所占比例 (股) (股) 比例 所占 过 比例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3,271,714,4 99.9672 7.00 权发行债务类融资产 18,787,506 94.6016% 1,072,101 1,072,101 0.0328% 5.3984% 0 0 0% 0% 是 20 % 品的议案 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 3,272,699,4 99.9973 8.00 19,772,506 99.5614% 87,101 87,101 0.0027% 0.4386% 0 0 0% 0% 是 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20 % 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 3,272,699,4 99.9973 9.00 19,772,506 99.5614% 87,101 87,101 0.0027% 0.4386% 0 0 0% 0% 是 事、监事薪酬方案 20 % 是 弃权股份所占 否 序号 提案 同意股份数(股) 同意股份所占比例 反对股份数(股) 反对股份所占比例 弃权股份数(股) 比例 通 过 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 2022 年度向控股 10.00 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 3,271,050,520 99.9470% 1,736,001 0.0530% 0 0% 是 的议案 中小 中小股 弃权 股东 是 中小股东同 同意股 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反 中小股东 弃权股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 反对股份 东弃权 股份 弃权 否 序号 提案 意股份数 份所占 同意股份 对股份数 反对股份 份数 (股) 数(股)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 股份 通 (股) 比例 所占比例 (股) 所占比例 (股) (股) 比例 所占 过 比例 关于 2022 年度向联合 3,271,050,5 99.9470 11.00 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 18,123,606 91.2586% 1,736,001 1,736,001 0.0530% 8.7414% 0 0 0% 0% 是 20 % 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对外提 3,271,050,5 99.9470 0.017 2.905 12.00 18,123,606 91.2586% 1,159,001 1,159,001 0.0354% 5.8360% 577,000 577,000 是 供财务资助的议案 20 % 6% 4% 关于 2022 年度向项目 3,271,050,5 99.9470 13.00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额 18,123,606 91.2586% 1,736,001 1,736,001 0.0530% 8.7414% 0 0 0% 0% 是 20 % 度的议案 关于向控股股东中粮 99.6465 14.00 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授 302,221,538 18,787,506 94.6016% 1,072,101 1,072,101 0.3535% 5.3984% 0 0 0% 0% 是 % 信额度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在中粮 97.5954 15.00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存 296,000,664 12,566,632 63.2773% 7,292,975 7,292,975 2.4046% 36.7227% 0 0 0% 0% 是 % 贷款的关联交易议案 关于 2022 年与中国太 平保险集团有限责任 2,989,265,3 99.9971 16.00 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 19,772,506 99.5614% 87,101 87,101 0.0029% 0.4386% 0 0 0% 0% 是 88 % 融资合作的关联交易 议案 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 3,272,486,0 99.9908 0.006 1.074 17.00 19,559,133 98.4870% 87,101 87,101 0.0027% 0.4386% 213,373 213,373 是 务所的议案 47 % 5% 4% 7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关于受托经营管理关 99.9713 18.00 303,206,538 19,772,506 99.5614% 87,101 87,101 0.0287% 0.4386% 0 0 0% 0% 是 联交易的议案 % 是 弃权股份所占 否 序号 提案 同意股份数(股) 同意股份所占比例 反对股份数(股) 反对股份所占比例 弃权股份数(股) 比例 通 过 关于修订《大悦城控 19.00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272,699,420 99.9973% 87,101 0.0027% 0 0% 是 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大悦城控 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00 3,253,634,014 99.4148% 19,152,507 0.5852% 0 0% 是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 中小 中小股 弃权 股东 是 中小股东同 同意股 中小股东 中小股东反 中小股东 弃权股 同意股份数 反对股份 反对股份 东弃权 股份 弃权 否 序号 提案 意股份数 份所占 同意股份 对股份数 反对股份 份数 (股) 数(股) 所占比例 股份数 所占 股份 通 (股) 比例 所占比例 (股) 所占比例 (股) (股) 比例 所占 过 比例 21.00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3,272,556,1 99.9930 19,629,206 98.8399% 230,401 230,401 0.0070% 1.1601% 0 0 0% 0% 是 20 % 8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二)听取《公司 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信达律师视频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上述议案中,第 19 项、第 20 项属 于特别表决议案,已经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其他议案已经 投票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上述议案中需要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 计票的议案公司已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上述议案中,关联股东中 粮集团有限公司、明毅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已对第 5 项、第 14 项、第 15 项、第 18 项议案回避表决,关联股东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已对第 16 项议 案回避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