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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悦城: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2-11-29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 12楼          邮政编码:518038
      11, 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址(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306号

致: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列席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广
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大悦城
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
意见。
    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次见证采取网络视频的见证方式。为出具本《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视频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信达基于以下假设出具本《股东大
会法律意见书》:公司向信达提供的与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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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
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
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由 2022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 作 出 决 议 召 集 。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2 年 11 月 12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站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列明了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提案
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11 月 28 日 15:00 在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 208 号中
粮置地广场媒体中心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以及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 2022 年 11 月 28
日 9:15—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经信达律师视频审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4 名,持有
2,969,493,082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本总额的 69.2785%,其中参加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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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场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 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经信达律师验证,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行使
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人员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 9 名,代表公司股份
311,245,85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614%,其中参与网络投票表决
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828,32 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49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其身份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认证。
    综上,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和参加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委
托的代理人共 13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280,738,939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76.5399%。其中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共计 10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 27,828,5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6492%。
    3、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达律
师。公司的董事、监事分别以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及信达律师以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4、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视频见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公司已公告
的会议通知所列出的议案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清点、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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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
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资料,公
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4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是
                                                                                                                                              弃权股份数         弃权股份所        否
序号       提案                同意股份数(股)               同意股份所占比例               反对股份数(股)            反对股份所占比例
                                                                                                                                                (股)             占比例          通
                                                                                                                                                                                   过
       关于修订《大
       悦城控股集团
1.00                             3,279,978,639                    99.9768%                         760,300                   0.0232%                 0                0%         是
       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的议案
                                                                                                                                                                 弃
                                                                                                                                                          中小
                                                                                                                                                                 权      中小
                                                                                                                                              弃权        股东
                                                                                                                                                                 股      股东      是
                                                                        中小股东同                       中小股东反                中小股东   股份        弃权
                                          中小股东同意股   同意股份所                    反对股份数                     反对股份                                 份      弃权      否
序号       提案       同意股份数(股)                                  意股份所占                       对股份数                  反对股份     数        股份
                                            份数(股)       占比例                        (股)                       所占比例                                 所      股份      通
                                                                            比例                           (股)                  所占比例   (股          数
                                                                                                                                                                 占      所占      过
                                                                                                                                                )        (股
                                                                                                                                                                 比      比例
                                                                                                                                                            )
                                                                                                                                                                 例
       关于新增为合
2.00   营企业提供担     3,278,933,439        26,023,025    99.9450%    93.5121%         1,805,500       1,805,500     0.0550%   6.4879%    0           0     0%         0%   是
         保的议案
       关于向控股股
       东中粮集团有
3.00   限公司申请增      310,485,757         27,068,225    99.7557%    97.2679%         760,300             760,300   0.2443%   2.7321%    0           0     0%         0%   是
       加授信额度的
           议案




                                                                                     5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经信达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本次
股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提案或新的提案。上述第1.00项议案属于特别表决议案,
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上述第2.00项、第
3.00项议案属于一般表决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上述第2.00项和第3.00项议案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公司已经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并予以披露。上述第3.00项议案
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明毅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已回
避表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6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大悦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林晓春                                    叶   子




                                          李梅珍




                                                    2022 年 11 月 28 日




                                 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