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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深大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19-08-24  

						证券代码:000038             证券简称:深大通            公告编号:2019-073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召开
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现行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相关变更的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变更原因
     1、会计准则修订
     财政部于 2019 年 5 月 9 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
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于 2019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关
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要求
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实施。
     2、财务报表格式调整
     财政部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在原财会[2018]152 号文件的基础上对财
务报表格式进行了部分调整。
     (二)变更日期
     按照财会[2019]8 号、财会[2019]9 号、财会[2019]6 号文件规定,《企业会
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实施,《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实施,财务报表部分格式变更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半年度财务报告开始实施。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会[2006]3 号文规定的非货
币性资产交换准则和债务重组准则,财务报表格式适用的是财政部于 2018 年 6
月 15 日修订并发布的《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会[2019]8 号、财会[2019]9 号、
财会[2019]6 号文件有关规定。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
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未作具体说明的事项以财政部文件为
准。
       (一) 《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准则的适用范围方面,将应适用其他准则的交易进行了明确。
       2、明确了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确认时点。对于换入资产,企业应当在换入
资产符合资产定义并满足资产确认条件时予以确认;对于换出资产,企业应当在
换出资产满足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终止确认。
       3、在货币性资产定义方面,强调收取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权利。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同时换入的多项资产的,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的
分摊依据,在“换入资产的原账面价值的相对比例”基础上增加“其他合理的比
例”。
       5、附注披露内容增加“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及其原因”。
       (二) 《企业 会计准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变更的主要内容
       1、在债务重组定义方面,强调重新达成协议,不再强调债务人发生财务困
难、债权人作出让步,将重组债权和债务指定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规范的金融工具范畴。重组债权和债务的会计处理规定与新金融
工具准则相互呼应。
       2、对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明确了债权人初始确认
受让的金融资产以外的资产时的成本计量原则。
       3、明确了债权人放弃债权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4、信息披露方面删除了对或有应收和或有应付的披露、公允价值的确定方
法及依据。对债权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增加
额及投资比例的披露,对债务人增加了债务重组导致的股本等所有者权益增加额
的披露。
       (三)财务报表格式调整的主要内容
       公司编制 2019 年半年度及后续的财务报表将执行财会[2019]6 号文件的编
报要求,主要变更以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1、资产负债表
       将原“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拆分为“应收票据”、“应收账款”两个
项目,将原“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拆分为“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两个
项目,新增“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
       2、利润表
       (1)将 “资产减值损失”调整为计算营业利润的加项,损失以“-”列示;
并将“资产减值损失”、“信用减值损失”项目位置放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之
后。
       (2)在“投资收益”下新增“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收益”、
“信用减值损失”并进行单独列示。
       三、本次财务报表格式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对 2019 年 1 月 1 日至准则施行日之间发生的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应根据准则进行调整,对 2019 年 1 月 1 日之前
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不要求进行追溯调整。即企业 2019 年半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准则要求不一致的,
不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因此,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
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按照财政部规定,公司将于 2019 年 6 月 10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于 2019 年 6 月 17 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2 号-
债务重组》,并于 2019 年 6 月 30 日半年度财务报告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变
更部分报表格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
大影响。
    四、审批程序
    2019 年 8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 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通知》(财会[2019]8 号)、《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
则第 12 号-债务重组>的通知》(财会[2019]9 号)及《关于修订印发 2019 年度
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要求,对公司主要会计政策进行相应
修订,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本次变更已
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七、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新会计
准则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更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审议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
会计政策变更。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