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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洲控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10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8-131 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修订”),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深圳市中洲

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附件:《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1
     附件: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8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8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

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N20402 号), 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N20402 号),

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3813177。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190768P。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公司股份;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5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案;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和奖惩事项;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式民主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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