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18-11-10
股票代码:000042 股票简称:中洲控股 公告编号:2018-131 号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修订”),本次修订的详细情况请见附件《深圳市中洲
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本次修订尚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附件:《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1
附件: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现行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8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 公司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4]18 号文批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
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N20402 号), 立;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深圳市工商局深司字N20402 号),
取得营业执照,注册号码:440301103813177。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300192190768P。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可以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
内转让或者注销。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公司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3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4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组织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公司股份;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其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
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四)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
5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方案;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二)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案;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根据总裁的提名,聘
和奖惩事项; 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和奖惩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6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六)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三)、(五)、(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开方式;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四)事由及议题;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
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 1/3。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
式民主选举产生。 式民主选举产生。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