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1-10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资料如下:
1、《关于授权购买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议案》;
2、《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在保证正常运营所需资金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在审批额度范围内购买金
融机构理财产品,并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在一定额度范围内行使理财投资决策权,有利于提高
闲置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投资收益,同时有助于提高理财业务办理效率,不会对公司
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授权本公司管理层在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40%
的范围内行使理财投资决策权,决策程序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行,授权期限至 2019 年 11
月 8 日。
2、此次为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是为东莞市中洲置业有限公司获取项
目和日常经营开发需要,且各合作方按协议约定的开发权益比例以同等条件对参股公司进行
财务资助。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董事会审议上述相关议案的时
候,遵循了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本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本次财务资助暨关
联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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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钟鹏翼
张立民
张 英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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