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洲控股: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10-13
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有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的有关议案及相关资料如下: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关于为参股子公司东莞市中洲置业有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贾帅、谭华森、申成文、吴天洲、王道海、彭伟东、
钟鹏翼、张英、叶萍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董事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2、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材料,未发现以上被提名人有《公司法》第 146 条规定的
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情
况,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董事候选人的任职
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贾帅、谭华森、申成文、吴天洲、王道海、彭伟东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意钟鹏翼、张英、叶萍作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为东莞市中洲置业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叁亿柒仟捌佰肆
拾万元整融资按持股比例(即 40%)提供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壹佰叁拾陆万元整的担保。
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融资需要,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 40%的持股比例提供上述担保,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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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钟鹏翼
张立民
张 英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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