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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洲控股: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中洲控股2018年股权激励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1-04-13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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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中心 A 栋 8-10 层 邮政编码:5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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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主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3 号——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

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 3 号》”)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

务所接受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洲控股”)

的委托,就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本

计划”)注销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

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

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

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本所承诺,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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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

件材料一同公开披露。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行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

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

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的基本情况

    2018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审议<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

次激励计划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8 年 3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审议<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审议<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

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

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

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授权董事会对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

    2018 年 5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

于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将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人数调整为 66 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7,732,453 股,并决定以 2018

年 5 月 15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同日,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

的调整及授予相关事项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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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年 6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

意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40 元/股调整为 15.20 元/股。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4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本次激励计

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 7,681,585 股。该次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

象人数由 66 人调整为 54 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调整为

10,050,868 股。2019 年 4 月 12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

予股票期权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19 年 6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

意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20 元/股调整为 15.10 元/股。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4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本次激

励计划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4,592,898 股。该次注销完成后,首次授予股票期

权激励对象人数由 54 人调整为 50 人,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

量为 5,457,970 股。2020 年 4 月 28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部分

已授予股票期权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7 月 10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对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同

意本次激励计划已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 15.10 元/股调整为 14.98 元/股。同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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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审议<深圳市中洲投

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

案》,公司董事会有权在不违背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前提下,对激励计划进行管

理和调整。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

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为:2020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200,000

万元。若公司未满足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

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公司第三个行权期业绩考核实际完成情况为:2020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

的净利润为 281,350,353.66 元,未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条件的考核指

标。因此,公司拟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股票期权共计

5,457,970 份。

    2021 年 4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在关联董事回避表

决的情况下,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股票

期权的议案》,同意注销已授予的股票期权合计 5,457,970 份。本次注销完成后,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剩余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0 份。

    公司独立董事已发表意见,同意公司上述就本次激励计划注销剩余已授予股

票期权。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批准和授权,以及

调整的方法和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 3 号》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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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中洲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


                                             经办律师:
                                                             石 璁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