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独立董事2012年度述职报告2013-03-01
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徐俊达)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
定和要求,在 2012 年度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
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发挥专业特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
出合理的建议,发挥了独立监督作用,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现将 2012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出席董事会及表决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需董事会决策的
重大事项,通过阅读会议材料、现场考察以及向公司问询等方式,对每一项议案
都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充分发表自身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24 次董事会,其中 4 次以现场形式召开,其他 20 次则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
本人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姓名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备注
徐俊达 24 24 0 0
二、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行使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发挥专业特
长,以合理谨慎态度,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及决策程序的科学化,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均能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都进行了深
入了解和仔细研究,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
审慎地对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重要事项均发表了独立
意见,履行了监督职能。在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结合自身对行业内其
他公司类似业务的了解,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认真把关,确保公司和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积极参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本人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
核委员会以及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遵照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积极参与专业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对公司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股权收购等方面提
出了专业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审慎决策提供了支持;同时,定期查
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及经营数据,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
展情况,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仔细审阅相关资
料,了解掌握会计师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就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监督核查披露信息,发挥了独立作用,确
保审计报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三)关注公司内控建设情况。本人多次与公司管理层、相关部门人员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并根据自身专业经验提出相应建议,发挥
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监督并促进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深入了解公司情况。2012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以及
其他时间对公司及投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
情况。其中,于 2012 年 8 月实地考察了惠东中航元屿海项目;并在公司合资成
立贵阳房地产项目公司后,于 2012 年 11 月期间赴贵阳进行市场调研和项目考察。
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
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
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及时了解和掌握;此外,持续关
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各项信息的及时披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使社会公众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发展的最新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2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历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的议案未提出异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均谨慎地发表了独立意
见,具体如下:
(一)2012 年 2 月 14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向关联单位借款是公司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有利于保证公司
短期流动资金的充裕,有利于资金的合理配置;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
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的决议。
(二)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公司 201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实行了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五分
开”,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因此,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依赖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单位完全独立,具有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能力,未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单位的重大影响。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担保办理程序、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均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风险。截
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0.00
万元,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109,265.68 万元,两项合计 109,265.68 万元,占经
审计公司净资产的 42.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主要是为公司所属子公司贷款提供
担保,这是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是公司为深圳保安自行
车有限公司 2,200 万元贷款的担保,报告期末因该项银行贷款未发放,公司未开
始履行连带责任担保的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1 年度薪酬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1 年度自公司获取的薪酬符合公司
效益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工作分工和绩效表现,符合市场行业标准
和公司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核确认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2011 年度获得薪酬的决议。
(四)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
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
定进行,并且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
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
督的实际情况。
(五)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及新增
201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及下属企业与关
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相关业务拓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
提高公司效益和专业能力,巩固和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保证公司的市
场份额和经营业绩,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是有利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按
照市场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类
交易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 2011 年
度关联交易事项及新增 201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议案》的决议。
(六)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团队保持
稳定,对公司情况有比较详细和全面的了解,在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过程中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
工作,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公司的交流、沟
通,风险意识强,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
出的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决议。
(七)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对下属企业提供未构成关联交
易的财务资助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对下属企业提供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资助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向下属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充分发挥整体规模优
势,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支持下属企业业务发展,满足其
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促进公司做强做大;向被资助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不低
于公司同期融资成本基础上结算,定价公允;被资助企业都属于公司所属控股或
参股企业,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同时,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
资助事项的表决,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财务资助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对下属企业提供未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资助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对下属
企业提供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资助的议案》的决议。
(八)2012年3月8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借款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公司流
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地产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长期发展;同时,本次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
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航空
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的决议。
(九)2012 年 4 月 10 日,共同对《关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竞买
华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中航物业参与华
鼎物业 100%股权的竞买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物业管理
能力,为公司可持续经营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本次竞买以公开摘牌方式
进行,公平公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
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做出的审
议通过《关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竞买华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的决议。
(十)2012年5月15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向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
有利于缓解公司项目开发高峰期资金紧张情况;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
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的决议。
(十一)2012年5月29日,共同对《关于向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比例增
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参与对控股子公司中航建筑进行增资,将增加中
航建筑的自有资金,有助于中航建筑的资质升级、提高中航建筑市场竞争力,同
时维持了公司对中航建筑的控股地位。本次按股权比例对中航建筑进行增资对公
司是公平、合理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
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做出的审
议通过《关于向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议案》的决议。
(十二)2012年5月29日,共同对《关于公司拟受托建设北京奥体南楼项目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受托建设北京奥体南楼项目有利于公司提升高端写字
楼的开发建设能力,有助于落实公司的快速发展战略并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属
于公司正常和必要的业务范围。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遵守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易价格公平合理,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受托建设北京奥体南楼
项目的议案》的决议。
(十三)2012年6月11日,共同对《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51%股权收益权进行
融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通过转让标的股权收益权进行融资,并在约定
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为满足
公司资金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遵守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十一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51%股权收益权进行融资的议
案》的决议。
(十四)2012年6月27日,共同对《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事
宜专项论证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征、公司实际情况、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的,能实
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
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
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十五)2012年8月15日,共同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
下: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实行了业务、人员、
资产、机构、财务“五分开”,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因此,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依赖性,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完全独立,具有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能力,未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的重大影响。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担保办理程序、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均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风险。截
止201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对子公司
担保余额为79,149.64万元,两项合计79,149.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49%。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主要是为公司所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这是
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十六)2012年9月8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民币信托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民币贷款取得资金主要用于赣州中央公元项目建设,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长期发展;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人民币信托贷款的议案》的决议。
(十七)2012年10月30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信托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
款取得资金主要用于中航巽寮湾花园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
和长期发展,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的决议。
(十八)2012 年 11 月 13 日,共同对《关于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中
航樾府项目投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中航建筑参与中航樾府项目投标是因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有利于提高中航建筑经营收入,提升中航建筑的经
营业绩和专业能力,增强中航建筑的实力和影响力,为公司可持续经营和发展提
供有力的保障;同时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
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中航樾府项目投标的议案》的决议。
(十九)2012 年 11 月 2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南京中航工业科技城发
展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参与对参股企业科技城公司
进行增资,将增加科技城公司的自有资金,有利于科技城公司拓展南京地区项目
并增强融资能力。本次按股权比例对科技城公司进行增资对公司是公平、合理的,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南京中航工业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议案》的决议。
(二十)2012 年 11 月 2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民币贷款取得资金主要用于衡阳深圳工业园中航城市花园项目建设,将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长期发展;同时,本次关联交
易定价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
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航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的决议。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徐俊达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王建新)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
定和要求,在 2011 年度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
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发挥专业特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
出合理的建议,发挥了独立监督作用,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现将 2012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出席董事会及表决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需董事会决策的
重大事项,通过阅读会议材料、现场考察以及向公司问询等方式,对每一项议案
都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充分发表自身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24 次董事会,其中 4 次以现场形式召开,其他 20 次则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
本人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姓名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备注
王建新 24 24 0 0
二、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行使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发挥专业特
长,以合理谨慎态度,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及决策程序的科学化,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均能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都进行了深
入了解和仔细研究,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
审慎地对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重要事项均发表了独立
意见,履行了监督职能。在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结合自身对行业内其
他公司类似业务的了解,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认真把关,确保公司和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积极参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本人任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主席
以及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遵照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对公司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股权收购等方面提出了专业
性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审慎决策提供了支持;同时,定期查阅公司的
财务报表及经营数据,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
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仔细审阅相关资料,了解
掌握会计师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监督核查披露信息,发挥了独立作用,确保审计报
告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三)关注公司内控建设情况。本人多次与公司管理层、相关部门人员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并根据自身专业经验提出相应建议,发挥
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监督并促进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深入了解公司情况。2012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以及
其他时间对公司及投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
情况。其中,于 2012 年 4 月、2012 年 8 月实地考察了岳阳翡翠湾项目、惠东中
航元屿海项目;并在公司合资成立贵阳房地产项目公司后,于 2012 年 11 月期间
赴贵阳进行市场调研和项目考察。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
及时了解和掌握;此外,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各项信息的及时披
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使社会公众股东能
够及时了解公司发展的最新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2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历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的议案未提出异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均谨慎地发表了独立意
见,具体如下:
(一)2012 年 2 月 14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向关联单位借款是公司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有利于保证公司
短期流动资金的充裕,有利于资金的合理配置;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
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的决议。
(二)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公司 201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实行了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五分
开”,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因此,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依赖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单位完全独立,具有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能力,未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单位的重大影响。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担保办理程序、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均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风险。截
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0.00
万元,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109,265.68 万元,两项合计 109,265.68 万元,占经
审计公司净资产的 42.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主要是为公司所属子公司贷款提供
担保,这是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是公司为深圳保安自行
车有限公司 2,200 万元贷款的担保,报告期末因该项银行贷款未发放,公司未开
始履行连带责任担保的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1 年度薪酬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1 年度自公司获取的薪酬符合公司
效益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工作分工和绩效表现,符合市场行业标准
和公司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核确认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2011 年度获得薪酬的决议。
(四)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
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
定进行,并且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
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
督的实际情况。
(五)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及新增
201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及下属企业与关
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相关业务拓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
提高公司效益和专业能力,巩固和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保证公司的市
场份额和经营业绩,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是有利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按
照市场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类
交易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 2011 年
度关联交易事项及新增 201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议案》的决议。
(六)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团队保持
稳定,对公司情况有比较详细和全面的了解,在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过程中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
工作,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公司的交流、沟
通,风险意识强,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
出的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决议。
(七)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对下属企业提供未构成关联交
易的财务资助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对下属企业提供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资助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向下属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充分发挥整体规模优
势,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支持下属企业业务发展,满足其
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促进公司做强做大;向被资助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不低
于公司同期融资成本基础上结算,定价公允;被资助企业都属于公司所属控股或
参股企业,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同时,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
资助事项的表决,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财务资助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对下属企业提供未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资助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对下属
企业提供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资助的议案》的决议。
(八)2012年3月8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借款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公司流
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地产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长期发展;同时,本次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
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航空
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的决议。
(九)2012 年 4 月 10 日,共同对《关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竞买
华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中航物业参与华
鼎物业 100%股权的竞买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物业管理
能力,为公司可持续经营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本次竞买以公开摘牌方式
进行,公平公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
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做出的审
议通过《关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竞买华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的决议。
(十)2012年5月15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向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
有利于缓解公司项目开发高峰期资金紧张情况;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
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的决议。
(十一)2012年5月29日,共同对《关于向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比例增
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参与对控股子公司中航建筑进行增资,将增加中
航建筑的自有资金,有助于中航建筑的资质升级、提高中航建筑市场竞争力,同
时维持了公司对中航建筑的控股地位。本次按股权比例对中航建筑进行增资对公
司是公平、合理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
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做出的审
议通过《关于向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议案》的决议。
(十二)2012年5月29日,共同对《关于公司拟受托建设北京奥体南楼项目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受托建设北京奥体南楼项目有利于公司提升高端写字
楼的开发建设能力,有助于落实公司的快速发展战略并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属
于公司正常和必要的业务范围。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遵守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易价格公平合理,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受托建设北京奥体南楼
项目的议案》的决议。
(十三)2012年6月11日,共同对《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51%股权收益权进行
融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通过转让标的股权收益权进行融资,并在约定
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为满足
公司资金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遵守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十一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51%股权收益权进行融资的议
案》的决议。
(十四)2012年6月27日,共同对《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事
宜专项论证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征、公司实际情况、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的,能实
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
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
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十五)2012年8月15日,共同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
下: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实行了业务、人员、
资产、机构、财务“五分开”,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因此,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依赖性,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完全独立,具有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能力,未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的重大影响。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担保办理程序、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均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风险。截
止201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对子公司
担保余额为79,149.64万元,两项合计79,149.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49%。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主要是为公司所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这是
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十六)2012年9月8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民币信托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民币贷款取得资金主要用于赣州中央公元项目建设,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长期发展;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人民币信托贷款的议案》的决议。
(十七)2012年10月30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信托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
款取得资金主要用于中航巽寮湾花园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
和长期发展,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的决议。
(十八)2012 年 11 月 13 日,共同对《关于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中
航樾府项目投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中航建筑参与中航樾府项目投标是因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有利于提高中航建筑经营收入,提升中航建筑的经
营业绩和专业能力,增强中航建筑的实力和影响力,为公司可持续经营和发展提
供有力的保障;同时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
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中航樾府项目投标的议案》的决议。
(十九)2012 年 11 月 2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南京中航工业科技城发
展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参与对参股企业科技城公司
进行增资,将增加科技城公司的自有资金,有利于科技城公司拓展南京地区项目
并增强融资能力。本次按股权比例对科技城公司进行增资对公司是公平、合理的,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南京中航工业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议案》的决议。
(二十)2012 年 11 月 2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民币贷款取得资金主要用于衡阳深圳工业园中航城市花园项目建设,将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长期发展;同时,本次关联交
易定价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
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航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的决议。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王建新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
独立董事 2012 年度述职报告(武建设)
各位股东:
本人作为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
定和要求,在 2011 年度工作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不受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与个人的影响,积
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发挥专业特长,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
出合理的建议,发挥了独立监督作用,以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
利益。现将 2012 年度本人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 出席董事会及表决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对需董事会决策的
重大事项,通过阅读会议材料、现场考察以及向公司问询等方式,对每一项议案
都作出了客观、公正的判断,并充分发表自身的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召开了
24 次董事会,其中 4 次以现场形式召开,其他 20 次则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举行。
本人具体参会情况如下:
姓名 应出席(次) 亲自出席(次) 委托出席(次) 缺席(次) 备注
武建设 24 24 0 0
二、日常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充分行使国家法规和《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发挥专业特
长,以合理谨慎态度,勤勉尽责,促进公司董事会决策及决策程序的科学化,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一)均能按时参加董事会会议。本人对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都进行了深
入了解和仔细研究,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
审慎地对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重要事项均发表了独立
意见,履行了监督职能。在审议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时,结合自身对行业内其
他公司类似业务的了解,对关联交易协议条款认真把关,确保公司和广大中小股
东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积极参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工作。本人任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
会主席及审核委员会委员,遵照专业委员会工作细则,积极参与专业委员会的日
常工作,对公司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可行性研究、股权收购等方面提出了专业性
的意见和建议,为董事会科学、审慎决策提供了支持;同时,定期查阅公司的财
务报表及经营数据,及时了解、掌握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在
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仔细审阅相关资料,了解掌
握会计师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展情况,并与年审会计师见面就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沟通,监督核查披露信息,发挥了独立作用,确保审计报告
全面反映公司真实情况。
(三)关注公司内控建设情况。本人多次与公司管理层、相关部门人员就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交流沟通,并根据自身专业经验提出相应建议,发挥
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监督并促进公司不断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内
部控制制度,持续深入开展公司治理活动,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四)深入了解公司情况。2012 年度,本人利用参加公司会议的机会以及
其他时间对公司及投资企业进行现场考察,深入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项目建设
情况。其中,于 2012 年 4 月、2012 年 8 月实地考察了岳阳翡翠湾项目、惠东中
航元屿海项目;并在公司合资成立贵阳房地产项目公司后,于 2012 年 11 月期间
赴贵阳进行市场调研和项目考察。同时,通过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和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
司的影响,关注传媒、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展能够做到
及时了解和掌握;此外,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对公司各项信息的及时披
露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核查,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及时,使社会公众股东能
够及时了解公司发展的最新情况。
三、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12 年度,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
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历次董事会会议
审议的议案未提出异议,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事项均谨慎地发表了独立意
见,具体如下:
(一)2012 年 2 月 14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公司向关联单位借款是公司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有利于保证公司
短期流动资金的充裕,有利于资金的合理配置;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
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的决议。
(二)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公司 2011 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
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
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实行了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五分
开”,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因此,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依赖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
单位完全独立,具有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能力,未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他关联单位的重大影响。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担保办理程序、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均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风险。截
止 201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0.00
万元,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109,265.68 万元,两项合计 109,265.68 万元,占经
审计公司净资产的 42.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主要是为公司所属子公司贷款提供
担保,这是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其他对外担保事项是公司为深圳保安自行
车有限公司 2,200 万元贷款的担保,报告期末因该项银行贷款未发放,公司未开
始履行连带责任担保的义务。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
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三)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1 年度薪酬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011 年度自公司获取的薪酬符合公司
效益情况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各自的工作分工和绩效表现,符合市场行业标准
和公司相关规定;有利于更好地激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
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核确认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 2011 年度获得薪酬的决议。
(四)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公司 201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法
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和重大事项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
定进行,并且经营活动各环节可能存在的内外部风险得到了合理控制,公司各项
活动的预定目标基本实现。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公司对内部控制的
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
督的实际情况。
(五)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 2011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及新增
201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及下属企业与关
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是公司相关业务拓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经营发展战略,有利于
提高公司效益和专业能力,巩固和扩大公司市场占有率和影响力,保证公司的市
场份额和经营业绩,对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是有利的。关联交易价格公平合理,按
照市场价格执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此类
交易是一种完全的市场行为,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产生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议案时,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进行
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 2011 年
度关联交易事项及新增 2012 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额的议案》的决议。
(六)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发表独立意见:鉴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团队保持
稳定,对公司情况有比较详细和全面的了解,在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
审计过程中能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审计
工作,了解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实施情况,也重视保持与公司的交流、沟
通,风险意识强,较好地完成了公司 2011 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
出的审议通过《关于续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的决议。
(七)2012 年 3 月 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对下属企业提供未构成关联交
易的财务资助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对下属企业提供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资助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向下属企业提供财务资助,可以充分发挥整体规模优
势,降低整体融资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支持下属企业业务发展,满足其
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促进公司做强做大;向被资助公司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不低
于公司同期融资成本基础上结算,定价公允;被资助企业都属于公司所属控股或
参股企业,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公司可以有效控制风险。同时,
公司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回避了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
资助事项的表决,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相关财务资助事项
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
于公司对下属企业提供未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资助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对下属
企业提供构成关联交易的财务资助的议案》的决议。
(八)2012年3月8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借款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借款用于公司流
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地产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长期发展;同时,本次关联交易
定价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
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国航空
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借款的议案》的决议。
(九)2012 年 4 月 10 日,共同对《关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竞买
华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中航物业参与华
鼎物业 100%股权的竞买是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提高公司物业管理
能力,为公司可持续经营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本次竞买以公开摘牌方式
进行,公平公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
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做出的审
议通过《关于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拟参与竞买华鼎物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的决议。
(十)2012年5月15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向深圳格兰云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是因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
有利于缓解公司项目开发高峰期资金紧张情况;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
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
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借款事项的议案》的决议。
(十一)2012年5月29日,共同对《关于向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比例增
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参与对控股子公司中航建筑进行增资,将增加中
航建筑的自有资金,有助于中航建筑的资质升级、提高中航建筑市场竞争力,同
时维持了公司对中航建筑的控股地位。本次按股权比例对中航建筑进行增资对公
司是公平、合理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
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做出的审
议通过《关于向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议案》的决议。
(十二)2012年5月29日,共同对《关于公司拟受托建设北京奥体南楼项目
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受托建设北京奥体南楼项目有利于公司提升高端写字
楼的开发建设能力,有助于落实公司的快速发展战略并获取一定的经济效益,属
于公司正常和必要的业务范围。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遵守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易价格公平合理,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受托建设北京奥体南楼
项目的议案》的决议。
(十三)2012年6月11日,共同对《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51%股权收益权进行
融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通过转让标的股权收益权进行融资,并在约定
时间内按照约定的价格溢价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拓宽了公司融资渠道,为满足
公司资金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交易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遵守了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
十一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51%股权收益权进行融资的议
案》的决议。
(十四)2012年6月27日,共同对《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回报规划事
宜专项论证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征、公司实际情况、股东回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订的,能实
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
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为公司建立了持
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十五)2012年8月15日,共同对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
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
下: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
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实行了业务、人员、
资产、机构、财务“五分开”,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因此,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依赖性,公司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完全独立,具有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能力,未受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的重大影响。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担保办理程序、审批权限、
对外担保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均严格按照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
决策程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风险。截
止2012年6月30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对子公司
担保余额为79,149.64万元,两项合计79,149.64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30.49%。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主要是为公司所属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这是
出于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十六)2012年9月8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民币信托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民币贷款取得资金主要用于赣州中央公元项目建设,将补充公司流动资金需求,
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长期发展;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对
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
司申请人民币信托贷款的议案》的决议。
(十七)2012年10月30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
信托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
款取得资金主要用于中航巽寮湾花园项目建设,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
和长期发展,为满足公司资金需求提供有力保障;同时,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
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
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八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
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的决议。
(十八)2012 年 11 月 13 日,共同对《关于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中
航樾府项目投标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中航建筑参与中航樾府项目投标是因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有利于提高中航建筑经营收入,提升中航建筑的经
营业绩和专业能力,增强中航建筑的实力和影响力,为公司可持续经营和发展提
供有力的保障;同时本项目以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
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
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中航樾府项目投标的议案》的决议。
(十九)2012 年 11 月 2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南京中航工业科技城发
展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参与对参股企业科技城公司
进行增资,将增加科技城公司的自有资金,有利于科技城公司拓展南京地区项目
并增强融资能力。本次按股权比例对科技城公司进行增资对公司是公平、合理的,
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
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
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
南京中航工业科技城发展有限公司同比例增资的议案》的决议。
(二十)2012 年 11 月 28 日,共同对《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本次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
民币贷款取得资金主要用于衡阳深圳工业园中航城市花园项目建设,将补充公司
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长期发展;同时,本次关联交
易定价公允,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
次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由非关联董事进行
表决,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并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中航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的决议。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武建设
二○一三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