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关于江西佳利商城新天地广场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公告2013-04-18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3-36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佳利商城新天地广场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中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航”)于
2008 年与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发展”)签署了关于受
让江西佳利商城新天地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67%股权的《项
目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协议》,原协议中
特别约定由佳利发展负责完成佳利项目(含新天地公司名下 121,404 平方米用
地)的拆迁工作,并约定“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
约方解除本协议”。至 2013 年 3 月,佳利发展未能履行原协议所约定的拆迁义
务,致使新天地公司项目建设未能如期启动。经各方协商,拟由公司、江西中航
和佳利发展三方签署《关于处理江西佳利商城新天地广场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协
议》,解除前述原协议中关于新天地公司的约定,并由佳利发展向江西中航、公
司返还股权转让款、支付借款本息和补偿金等共计 14,611.40 万元。
2013 年 4 月 17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
西佳利商城新天地广场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
权)。
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
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各方情况介绍
(一)江西中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1、江西中航成立于 2006 年 8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60100119500274,法定代表人为钟宏伟,注册地址为
南昌市红谷摊新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中航国际广场,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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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建筑设计与咨询;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自
有房屋租赁。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江西中航 75%股权;江西省南昌滕王阁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持有江西中航 25%股权。
3、江西中航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2012 年 96,444.41 16,036.31 24,428.41 662.45 是
(二)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1、佳利发展成立于 2005 年 3 月 28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 万元整,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61100520001125,法定代表人为胡雪达,注册地址为上饶
市带湖路 78 号三楼,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贸易、国际贸易。
2、股权结构:上饶市金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佳利发展 100%股权。
3、关联关系:佳利发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佳利发展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2012 年 36,694.83 14,870.46 0 7.12 是
(三)江西佳利商城新天地广场有限公司
1、新天地公司成立于 2005 年 05 月 08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660 万元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61100110000091,法定代表人为欧阳昊,注册地址为上
饶市信州区东湖花园 16 号楼,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市场经营;房
屋租赁;国内贸易。
2、股权结构:江西中航持有新天地公司 67%股权;佳利发展持有新天地公司
33%股权。
3、新天地公司最近一年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2012 年 11,322 1,547 0 0 是
4、新天地公司持有 5#-1 地块(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东侧、三清山大道北
侧,土地证编号为饶府国用(2005)第 329 号,土地面积为 60,702 平方米)和
5#-2 地块(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东侧、三清山大道北侧,土地证编号为饶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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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用(2005)第 330 号,土地面积为 60,702 平方米),合计持有土地面积为 121,404
平方米。
三、新天地公司相关事项情况
江西中航、佳利发展双方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签署了关于江西佳利项目的《框
架协议》;同年 6 月 15 日,双方根据《框架协议》签署了关于受让新天地公司
67%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2009 年 1 月 22 日,双方在前述文件基础上进一
步签署了《补充协议书》。江西中航已向佳利发展支付人民币 2,962.40 万元股
权转让款,并已办理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江西中航及佳利发展分别持有新天地公
司 67%与 33%股权。
鉴于前述各项协议中约定由佳利发展负责完成佳利项目(含新天地公司名下
用地)的拆迁工作,并约定“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通知
违约方解除本协议”。至 2013 年 3 月,因佳利发展未能履行协议约定的拆迁义
务,致使新天地公司项目建设未能如期启动,给江西中航及公司分别造成了一定
的经济损失;现佳利发展明确表示不能继续履行拆迁义务,同意支付赔偿金以弥
补给相关方带来的损失。
为避免各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经协商,拟由公司、江西中航和佳利发展三
方签署《关于处理江西佳利商城新天地广场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协议》,解除《框
架协议》、《补充协议书》中关于新天地公司的相关约定及新天地公司《股权转
让协议》,并由佳利发展向江西中航、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支付借款本息和补
偿金等共计 14,611.40 万元。
四、拟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签约方:(甲方)江西中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航”)
(乙方)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利发展”)
(丙方)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地产”)
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解除
江西中航、佳利发展双方同意:
1、解除双方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签署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合同编号:
佳利 01 号)和 2009 年 1 月 22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书》等文件中关于新天地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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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的相关约定;
2、解除双方于 2008 年 6 月 15 日签署的关于受让新天地公司 67%股权的《股
权转让协议》(合同编号:佳利 04 号)。
(二)款项返还及补偿金
就第一条所述协议的解除,佳利发展同意向江西中航、中航地产返还股权转
让款、支付借款本息和补偿金等共计 14,611.40 万元,具体如下:
1、返还江西中航已付全部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2,962.40 万元;
2、代新天地公司偿还欠中航地产借款本息共计 8,359 万元(截止 2013 年 4
月 25 日);
3、佳利发展同意向江西中航、中航地产支付补偿金 3,290 万元,以弥补江
西中航、中航地产相关损失,其中江西中航享有 1,830 万元,中航地产享有 1,460
万元。
(三)支付方式
1、佳利发展已向江西中航支付保证金人民币 1,000 万元,本协议签署后,
保证金自动转为应返还的股权转让款;
2、剩余款项共计 13,611.40 万元,佳利发展在 2013 年 4 月 25 日前向江西
中航和中航地产分别支付完毕。
(四)工商变更及公司交接
佳利发展支付全部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江西中航配合佳利发展办理以下手
续:
1、将新天地公司 67%股权过户至佳利发展名下,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股权过
户产生的税费由双方按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2、将新天地公司相关资料移交给佳利发展,包括但不限于印章、证照、档
案等,双方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五)债权债务约定
1、江西中航已向佳利发展提供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
分所审计的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编号为大华审字【2013】010239 号的《审
计报告》,佳利发展已对审计报告内容进行核查并表示认可。江西中航保证该审
计报告客观、公允、真实地反应了新天地公司的经营业绩及资产负债情况,除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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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报告及其附注已经载明事项外,新天地公司不存在其它重大未知的负债、或有
负债等事项。
2、双方同意,新天地公司的债权由其自行享有,除第二条第 2 款所述债务
外,其余债务由新天地公司自行承担,江西中航不对新天地公司债权享有权利,
不对债务承担责任。
(六)关于拆迁款的约定
1、本协议签署前,江西中航、佳利发展双方合资公司之江西佳利商城住宅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已向佳利发展支付拆迁款 6,943.50 万
元,双方同意该部分拆迁款全部作为住宅公司应付拆迁款,且住宅公司已履行完
毕相关协议约定支付拆迁款的义务,不再另行支付佳利发展拆迁费用。佳利发展
应按相关协议约定继续履行拆迁义务(包括拆迁纠纷等与拆迁相关工作),以确
保住宅公司的开发建设工作能顺利推进。
2、因新天地公司的拆迁未能如相关协议约定完成,佳利发展同意,新天地
公司股权变更至佳利发展后,其拆迁工作由佳利发展或新天地公司负责,与江西
中航或住宅公司不再有任何关联,江西中航或住宅公司不再支付佳利发展与新天
地公司相关的拆迁费用。
(七)违约责任
1、佳利发展未按第三条约定支付款项的,每延迟一日,向收款方支付日万
分之三点五的违约金。
2、本协议生效后,各方均应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
约定义务、陈述和保证,均构成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有义务
赔偿因己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一方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
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
(八)其他
本协议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本事项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与佳利发展协商,妥善解决新天地公司存在问题,将有利于化解公司在
该项目上面临的相关风险,有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并加快资产的周转效率,对集
中资源聚焦公司战略核心产品、推动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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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一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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