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3-05-24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3- 57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5 月 24 日上午 9:00
2、股权登记日:2013 年 5 月 17 日
3、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 8 楼大会议室
4、表决方式:现场投票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独立董事武建设先生(公司董事长肖临骏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
席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7、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3 人,代表股份 334,421,060
股,占公司总股份 666,961,416 的 50.14%,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六十三次会议通过的
《关于为下属企业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334,421,060 股
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
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为满足资金周转需求,支持业务发展,股东大会同意公司下属企业江西佳利商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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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开发有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整,期限不超过三年,由
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赖凌云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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