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3-83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中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航”)于 2008 年 4 月与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佳利发展”)签署了关于上饶项 目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于 2008 年 6 月与佳利发展、厦门淮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称“厦门淮海”)、史长波(自然人)签署了关于受让江西佳利商城住 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67%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协议 中特别约定由佳利发展负责完成住宅公司项目的拆迁工作,并约定“一方违约致 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至 2013 年 6 月,佳 利发展未能有效履行原协议所约定的拆迁义务,仍有部分拆迁工作未完成。经协 商,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波、江西中航及公司五方于 2013 年 9 月 9 日签署 《关于处理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协议》,解除前述各协议 中关于住宅公司的约定,并由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波三方向江西中航、公 司返还股权转让款、支付借款本息和补偿金等共计 463,363,696.43 元;其中,江 西中航收回股权转让款 10,700 万元,公司、江西中航收回补偿金 13,934 万元,公 司收回向住宅公司提供的借款本息(借款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具体金额以实际 还款日为准),截至交易基准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借款本息共计 217,023,696.43 元。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各方情况介绍 (一)江西中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1、江西中航成立于 2006 年 08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60100119500274;法定代表人为沈青川;注册地址为南昌 1 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中航国际广场;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售; 建筑设计与咨询;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自有房 屋租赁。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江西中航 75%股权;江西省南昌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持有江西中航 25%股权。 3、江西中航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2012 年 96,444.41 16,036.31 24,428.41 662.45 是 2013 年二季度 88,486.10 15,572.38 3,038.13 970.31 否 (二)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1、佳利发展成立于 2005 年 3 月 28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 万元整;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61100520001125;法定代表人为胡雪达;注册地址为上饶市带 湖路 78 号三楼;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贸易、国际贸易。 2、股权结构:上饶市金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佳利发展 100%股权。 3、关联关系:佳利发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佳利发展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2012 年 36,694.83 14,870.46 0 7.12 是 2013 年一季度 38,377.86 14,907.16 0 36.7 否 (三)厦门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厦门淮海成立于 2004 年 2 月 13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4,686 万元;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号为 350200200006530;法定代表人为陈惠光;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 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启动区 A3 地块 3 号楼;经营范围是:对工业、农业、 商业、高科技产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 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股权结构:陈惠光持有厦门淮海 87.2%股权,王原江持有厦门淮海 12.8% 股权。 3、关联关系:厦门淮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 4、厦门淮海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2012 年 27,768 6,535 0 -201 是 2013 年一季度 27,727 6,441 0 -93 否 (四)史长波(自然人) 1、性别:男,年龄:48,身份证号:362321XXXX03300013。 2、自然人史长波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五)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1、住宅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04 月 16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整,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61100210005597,法定代表人为沈青川,注册地址为上饶市 信州区东湖花园 16 号楼,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国内贸易。 2、股权结构:江西中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住宅公司 67%股份,江西佳利 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住宅公司 33%股份。 3、住宅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2012 年 45,851.96 10,741.53 20,966.34 3,431.73 是 2013 年二季度 50,535.22 10,999.18 2,269.17 257.65 否 4、住宅公司持有地块情况如下: 土地面积 小计 地号 地址 土地证 (平方米) (亩)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7#-1 饶府国用(2005)第 332 号 42,074.40 侧、凤凰大道西侧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7#-2 饶府国用(2005)第 333 号 51,141.50 侧、凤凰大道西侧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8# 饶府国用(2005)第 334 号 65,271.10 侧、凤凰大道西侧 521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10#-1 饶府国用(2005)第 335 号 41,159.20 侧、凤凰大道西侧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10#-2 饶府国用(2005)第 336 号 75,657.10 侧、凤凰大道西侧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10#-3 饶府国用(2005)第 337 号 72,134.40 侧、凤凰大道西侧 3 三、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说明 1、江西中航、佳利发展双方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签署了关于江西佳利项目的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同年 6 月 15 日,江西中航、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 波(自然人)四方根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了关于受让住宅公司 67%股权的 《股权转让协议》。江西中航向三方支付人民币共计 10,700 万元股权转让款,江 西中航、佳利发展双方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分别持有住宅公司 67%与 33%股权。 2、根据前述各项协议约定,由佳利发展完成住宅公司项目的拆迁工作。因佳 利发展未能有效履行协议约定的拆迁义务,致使仍有部分拆迁工作未完成,现佳 利发展明确表示不能继续有效履行拆迁义务,同意支付赔偿金以弥补给相关方带 来的损失。 3、经协商,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波、江西中航及公司五方于 2013 年 9 月 9 日签署《关于处理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协议》,解除 前述各协议中关于住宅公司的约定,并由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波三方向江 西中航、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支付借款本息和补偿金等共计 463,363,696.43 元; 其中,江西中航收回股权转让款 10,700 万元,公司、江西中航收回补偿金 13,934 万元,公司收回向住宅公司提供的借款本息(借款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具体金 额以实际还款日为准),截至交易基准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借款本息共计 217,023,696.43 元。 四、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名称:《关于处理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协议》 签约方:(甲方)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史长波 (丁方)江西中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戊方)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3 年 9 月 9 日 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解除 甲方、丁方同意解除 2008 年 4 月 30 日签署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甲乙丙 4 丁四方同意解除 2008 年 6 月 15 日签署的住宅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由丁方将自 甲乙丙方购买的股权返还各方。 (二)交易基准日及项目开发情况 各方确定住宅公司交易基准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项目开发情况:住宅公司名下用地规划为三期开发。 (三) 款项返还及补偿金 1、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已结转收入形成的账面可分配利润 40,750,291.36 元,四方同意由甲方与丁方按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其中丁方享有利润 27,302,695.21 元,甲方享有利润 13,447,596.15 元。该利润分配已由住宅公司于 本协议签署前分配完毕。该利润分配不影响第三条、第八条所述款项的返还和支付。 2、 丁方已向甲乙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 10,700 万元,甲乙丙方同意返还 丁方; 3、 甲乙丙方同意向丁方支付补偿金共计 6,570 万元,以弥补丁方投资损失。 4、 戊方已向住宅公司提供的借款,甲乙丙方同意代住宅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截至交易基准日,本息共计 217,023,696.43 元,具体金 额以实际还款日为准。 5、 鉴于上饶中航城开发期间,戊方委派管理团队负责项目开发管理,并提供 开发团队的专业后台支持和品牌使用许可,提升了上饶项目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甲乙丙方同意另行向戊方支付补偿金 7,364 万元。 6、 各方同意交易基准日后住宅公司的开发费用,含成本投入、员工工资、公 司运营费用等,由甲乙丙方负责安排,丁方不再负责安排资金。 7、一期住宅部分尚未结转收入及未售资产由住宅公司继续持有,丁方不再对 此主张权利;一期尚未完成的后续开发事项,甲乙丙方同意由住宅公司继续推进 完成,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丁方不再对此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 (四)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署当日,甲乙丙方向丁方退还 5,000 万元股权投资款,代住宅公 司向戊方偿还借款 10,000 万元。 2、本协议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乙丙方代住宅公司偿还戊方剩余全部借 款本息,并向丁方退还股权投资款 5,700 万元,支付补偿金 6,570 万元,向戊方 5 支付补偿金 7,364 万元。 3、甲方、丙方委托乙方向丁方、戊方支付上述款项,该委托不免除甲方、丙 方应承担的实际付款责任。 4、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税费由合同各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五)公司管理与交接 1、甲乙丙方按第四条第 1 款付款后,四方对住宅公司进行共管,住宅公司印 鉴需由甲乙丙方指定人员和丁方指定人员签字后方能使用。但甲乙丙方承诺该共 管不得影响住宅公司正常经营和项目开发,丁方对于共管期间的经营事项有最终 决策权,但丁方决策不得损害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利益。 2、甲乙丙方支付完毕第四条第 2 款及第八条第 1 款所述款项之日起 5 日内, 四方办理住宅公司 67%股权过户手续,丁方按购买比例分别将股权返还甲方、乙方、 丙方。股权过户后四方办理住宅公司交接手续,丁方将住宅公司交付甲乙丙方并 对交接状况进行书面确认。 (六)品牌使用 丁方同意对住宅公司提供品牌许可和管理咨询服务,具体由丁方(或其有权 提供品牌许可的关联企业)与住宅公司签署《品牌许可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丁 方有权在办理股权过户前根据上述协议对住宅公司对外广告、宣传资料等进行清 理、调整、收回,费用由住宅公司承担。 (七)违约责任 如甲乙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丁方或戊方支付款项,每延迟一日,向收款方 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如延迟超过 30 日,丁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甲乙丙方 支付丁方 3,000 万元违约金。 (八)贷款偿还 1、住宅公司已向招商银行借款人民币一亿元,由戊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 保。各方同意由戊方向住宅公司提供借款偿还该笔贷款,解除戊方连带保证责任, 甲乙丙方于股权过户前代住宅公司将该笔借款本息偿还戊方。 2、交易基准日后至股权过户前,如丁方或戊方向住宅公司提供新增借款用 于住宅公司开发经营,则甲乙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一并代住 宅公司偿还。 6 (九)审计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方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住宅公司进行 审计,丁方确保住宅公司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数据。本次审计以 住宅公司已实际使用的成本、资金、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为审计内容,甲乙丙方不 得对已发生成本、资金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审计结果需经四方共同书面确认。如 四方确认的审计结果与丁方披露金额不符且差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四方同意按 股权比例对应付丁方的补偿款进行相应调整。 (十)其他 上饶项目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期间,甲方作为住宅公司股东,了解住宅公司 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同意在本协议披露条件及住宅公司现状下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接收住宅公司。股权过户后,丁方不再对住宅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就住宅公 司对甲乙丙任何一方承担责任。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利益相关的一致行动人, 就本协议的履行共同向丁方和戊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一式十份,协议五方各持二份,自甲方、乙方、丁方、戊方签字盖 章,丙方签字后成立,经丁方和戊方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五、本事项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与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波协商,妥善解决住宅公司存在问题,将有 利于化解公司在该项目上面临的相关风险,有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并加快资产的周 转效率,对集中资源聚焦公司战略核心产品、推动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意义。 六、风险提示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完成相关决策程序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证 券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