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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地产:关于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2013-09-10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3-83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相关事项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西中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航”)于 2008
年 4 月与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佳利发展”)签署了关于上饶项
目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于 2008 年 6 月与佳利发展、厦门淮海控股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称“厦门淮海”)、史长波(自然人)签署了关于受让江西佳利商城住
宅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宅公司”)67%股权的《股权转让协议》,原协议
中特别约定由佳利发展负责完成住宅公司项目的拆迁工作,并约定“一方违约致
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守约方有权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协议”。至 2013 年 6 月,佳
利发展未能有效履行原协议所约定的拆迁义务,仍有部分拆迁工作未完成。经协
商,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波、江西中航及公司五方于 2013 年 9 月 9 日签署
《关于处理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协议》,解除前述各协议
中关于住宅公司的约定,并由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波三方向江西中航、公
司返还股权转让款、支付借款本息和补偿金等共计 463,363,696.43 元;其中,江
西中航收回股权转让款 10,700 万元,公司、江西中航收回补偿金 13,934 万元,公
司收回向住宅公司提供的借款本息(借款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具体金额以实际
还款日为准),截至交易基准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借款本息共计 217,023,696.43 元。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不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也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各方情况介绍
   (一)江西中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1、江西中航成立于 2006 年 08 月 17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000 万元整;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60100119500274;法定代表人为沈青川;注册地址为南昌


                                      1
市红谷滩新区赣江北大道 1 号中航国际广场;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销售;
建筑设计与咨询;室内外装饰工程;建筑工程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自有房
屋租赁。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江西中航 75%股权;江西省南昌滕王阁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持有江西中航 25%股权。
    3、江西中航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2012 年      96,444.41      16,036.31     24,428.41    662.45       是

2013 年二季度   88,486.10      15,572.38     3,038.13     970.31       否

   (二)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1、佳利发展成立于 2005 年 3 月 28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1,300 万元整;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61100520001125;法定代表人为胡雪达;注册地址为上饶市带
湖路 78 号三楼;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国内贸易、国际贸易。
    2、股权结构:上饶市金辉实业有限公司持有佳利发展 100%股权。
    3、关联关系:佳利发展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佳利发展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2012 年       36,694.83       14,870.46        0         7.12         是

2013 年一季度    38,377.86       14,907.16        0         36.7         否

   (三)厦门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1、厦门淮海成立于 2004 年 2 月 13 日,注册资本人民币 4,686 万元;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号为 350200200006530;法定代表人为陈惠光;注册地址为厦门市思明
区观音山国际商务营运中心启动区 A3 地块 3 号楼;经营范围是:对工业、农业、
商业、高科技产业的投资(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在取得有关部
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
    2、股权结构:陈惠光持有厦门淮海 87.2%股权,王原江持有厦门淮海 12.8%
股权。
    3、关联关系:厦门淮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2
    4、厦门淮海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2012 年             27,768          6,535              0         -201           是

2013 年一季度          27,727          6,441              0         -93            否

   (四)史长波(自然人)
    1、性别:男,年龄:48,身份证号:362321XXXX03300013。
    2、自然人史长波与公司无关联关系。
   (五)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
    1、住宅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04 月 16 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000 万元整,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为 361100210005597,法定代表人为沈青川,注册地址为上饶市
信州区东湖花园 16 号楼,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国内贸易。
    2、股权结构:江西中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住宅公司 67%股份,江西佳利
商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住宅公司 33%股份。
    3、住宅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年度         资产总额       净资产          营业收入     净利润       是否经审计

    2012 年          45,851.96      10,741.53       20,966.34    3,431.73        是

 2013 年二季度       50,535.22      10,999.18       2,269.17     257.65          否

    4、住宅公司持有地块情况如下:
                                                                  土地面积         小计
  地号                  地址                     土地证
                                                                  (平方米)       (亩)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7#-1                               饶府国用(2005)第 332 号      42,074.40
               侧、凤凰大道西侧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7#-2                               饶府国用(2005)第 333 号      51,141.50
               侧、凤凰大道西侧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8#                                饶府国用(2005)第 334 号      65,271.10
               侧、凤凰大道西侧
                                                                                  521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10#-1                               饶府国用(2005)第 335 号      41,159.20
               侧、凤凰大道西侧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10#-2                               饶府国用(2005)第 336 号      75,657.10
               侧、凤凰大道西侧
               信州区三清山大道北
 10#-3                               饶府国用(2005)第 337 号      72,134.40
               侧、凤凰大道西侧



                                             3
    三、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相关事项说明
    1、江西中航、佳利发展双方于 2008 年 4 月 30 日签署了关于江西佳利项目的
《项目合作框架协议》;同年 6 月 15 日,江西中航、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
波(自然人)四方根据《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签署了关于受让住宅公司 67%股权的
《股权转让协议》。江西中航向三方支付人民币共计 10,700 万元股权转让款,江
西中航、佳利发展双方在完成股权转让后分别持有住宅公司 67%与 33%股权。
    2、根据前述各项协议约定,由佳利发展完成住宅公司项目的拆迁工作。因佳
利发展未能有效履行协议约定的拆迁义务,致使仍有部分拆迁工作未完成,现佳
利发展明确表示不能继续有效履行拆迁义务,同意支付赔偿金以弥补给相关方带
来的损失。
    3、经协商,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波、江西中航及公司五方于 2013 年 9
月 9 日签署《关于处理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协议》,解除
前述各协议中关于住宅公司的约定,并由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波三方向江
西中航、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支付借款本息和补偿金等共计 463,363,696.43 元;
其中,江西中航收回股权转让款 10,700 万元,公司、江西中航收回补偿金 13,934
万元,公司收回向住宅公司提供的借款本息(借款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具体金
额以实际还款日为准),截至交易基准日 2013 年 6 月 30 日借款本息共计
217,023,696.43 元。
    四、签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名称:《关于处理江西佳利商城住宅开发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协议》
签约方:(甲方)江西佳利商城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厦门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丙方)史长波
       (丁方)江西中航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戊方)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签订时间:2013 年 9 月 9 日
协议主要内容:
   (一)协议解除
    甲方、丁方同意解除 2008 年 4 月 30 日签署的《项目合作框架协议》,甲乙丙


                                    4
丁四方同意解除 2008 年 6 月 15 日签署的住宅公司《股权转让协议》,由丁方将自
甲乙丙方购买的股权返还各方。
    (二)交易基准日及项目开发情况
    各方确定住宅公司交易基准日为 2013 年 6 月 30 日。
    项目开发情况:住宅公司名下用地规划为三期开发。
   (三) 款项返还及补偿金
   1、 截至 2013 年 6 月 30 日,已结转收入形成的账面可分配利润 40,750,291.36
元,四方同意由甲方与丁方按各自持股比例进行利润分配,其中丁方享有利润
27,302,695.21 元,甲方享有利润 13,447,596.15 元。该利润分配已由住宅公司于
本协议签署前分配完毕。该利润分配不影响第三条、第八条所述款项的返还和支付。
   2、 丁方已向甲乙丙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 10,700 万元,甲乙丙方同意返还
丁方;
   3、 甲乙丙方同意向丁方支付补偿金共计 6,570 万元,以弥补丁方投资损失。
   4、 戊方已向住宅公司提供的借款,甲乙丙方同意代住宅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利息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截至交易基准日,本息共计 217,023,696.43 元,具体金
额以实际还款日为准。
   5、 鉴于上饶中航城开发期间,戊方委派管理团队负责项目开发管理,并提供
开发团队的专业后台支持和品牌使用许可,提升了上饶项目影响力和商业价值,
甲乙丙方同意另行向戊方支付补偿金 7,364 万元。
   6、 各方同意交易基准日后住宅公司的开发费用,含成本投入、员工工资、公
司运营费用等,由甲乙丙方负责安排,丁方不再负责安排资金。
    7、一期住宅部分尚未结转收入及未售资产由住宅公司继续持有,丁方不再对
此主张权利;一期尚未完成的后续开发事项,甲乙丙方同意由住宅公司继续推进
完成,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责任,丁方不再对此支付费用或承担责任。
   (四)支付方式
    1、本协议签署当日,甲乙丙方向丁方退还 5,000 万元股权投资款,代住宅公
司向戊方偿还借款 10,000 万元。
    2、本协议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甲乙丙方代住宅公司偿还戊方剩余全部借
款本息,并向丁方退还股权投资款 5,700 万元,支付补偿金 6,570 万元,向戊方


                                     5
支付补偿金 7,364 万元。
    3、甲方、丙方委托乙方向丁方、戊方支付上述款项,该委托不免除甲方、丙
方应承担的实际付款责任。
    4、因履行本协议产生的税费由合同各方根据国家相关规定自行承担。
   (五)公司管理与交接
    1、甲乙丙方按第四条第 1 款付款后,四方对住宅公司进行共管,住宅公司印
鉴需由甲乙丙方指定人员和丁方指定人员签字后方能使用。但甲乙丙方承诺该共
管不得影响住宅公司正常经营和项目开发,丁方对于共管期间的经营事项有最终
决策权,但丁方决策不得损害甲乙丙方任何一方的利益。
    2、甲乙丙方支付完毕第四条第 2 款及第八条第 1 款所述款项之日起 5 日内,
四方办理住宅公司 67%股权过户手续,丁方按购买比例分别将股权返还甲方、乙方、
丙方。股权过户后四方办理住宅公司交接手续,丁方将住宅公司交付甲乙丙方并
对交接状况进行书面确认。
   (六)品牌使用
    丁方同意对住宅公司提供品牌许可和管理咨询服务,具体由丁方(或其有权
提供品牌许可的关联企业)与住宅公司签署《品牌许可及管理咨询服务协议》。丁
方有权在办理股权过户前根据上述协议对住宅公司对外广告、宣传资料等进行清
理、调整、收回,费用由住宅公司承担。
    (七)违约责任
    如甲乙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丁方或戊方支付款项,每延迟一日,向收款方
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如延迟超过 30 日,丁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且甲乙丙方
支付丁方 3,000 万元违约金。
   (八)贷款偿还
     1、住宅公司已向招商银行借款人民币一亿元,由戊方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
 保。各方同意由戊方向住宅公司提供借款偿还该笔贷款,解除戊方连带保证责任,
 甲乙丙方于股权过户前代住宅公司将该笔借款本息偿还戊方。
     2、交易基准日后至股权过户前,如丁方或戊方向住宅公司提供新增借款用
 于住宅公司开发经营,则甲乙丙方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 30 个工作日内一并代住
 宅公司偿还。


                                    6
    (九)审计
    双方同意: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丙方有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住宅公司进行
审计,丁方确保住宅公司积极配合,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和数据。本次审计以
住宅公司已实际使用的成本、资金、财务状况的真实性为审计内容,甲乙丙方不
得对已发生成本、资金的合理性提出异议。审计结果需经四方共同书面确认。如
四方确认的审计结果与丁方披露金额不符且差额在 100 万元以上的,四方同意按
股权比例对应付丁方的补偿款进行相应调整。
    (十)其他
    上饶项目前期开发和经营管理期间,甲方作为住宅公司股东,了解住宅公司
实际经营管理状况,同意在本协议披露条件及住宅公司现状下签署并履行本协议,
接收住宅公司。股权过户后,丁方不再对住宅公司承担任何责任,也不就住宅公
司对甲乙丙任何一方承担责任。甲方、乙方、丙方作为利益相关的一致行动人,
就本协议的履行共同向丁方和戊方承担连带责任。
    (十一)协议生效条件
    本协议书一式十份,协议五方各持二份,自甲方、乙方、丁方、戊方签字盖
章,丙方签字后成立,经丁方和戊方董事会审批通过后生效。
    五、本事项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经与佳利发展、厦门淮海、史长波协商,妥善解决住宅公司存在问题,将有
利于化解公司在该项目上面临的相关风险,有助于提升公司资产质量并加快资产的周
转效率,对集中资源聚焦公司战略核心产品、推动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意义。
   六、风险提示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完成相关决策程序后,公司将严格按照证
券监管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