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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地产: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讯表决)公告2013-10-16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3-89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通讯表决)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3 年 10 月 10 日以电子邮件、书面传真和专

人送达方式发出召开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知。会议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 9 人,亲自参加表决 9 人,分别为肖临骏、

汪名川、黄勇峰、石正林、欧阳昊、王晓华、王建新、武建设、郭明忠,符合《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人民币授信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

反对、0 票弃权)。

    为解决公司资金需求,满足公司发展需要,董事会同意公司向招商银行深圳

宝安支行申请借款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RMB150,000,000.00 元),期限

不超过叁年,由公司合法拥有的南光大厦共计 17 套房产提供抵押担保。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收购天津格兰云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5.86%股权

的议案》(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天津格兰云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格兰云天”)是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9,814 万元,其中公司持股 54.14%,长安国际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安信托”)持股 45.86%。为提升公司主营业务实力,促

进项目发展,董事会同意公司以人民币 24,271.605 万元收购长安信托所持有的天

津格兰云天 45.86%的股权。本次收购完成后,天津格兰云天将成为公司全资子公

司。

    本次股权收购事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的《关

于收购天津格兰云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45.86%股权的公告》(编号:2013-9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厦门中航紫金广场项目空调工程投标

的议案》(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董事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参与厦门中航紫金广场项
目空调工程的投标。厦门中航紫金广场项目由四个投资主体持有并投资,分别为
福建紫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地产”)、中国航空技术厦门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厦门中航”)、厦门君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君
尚”),以及公司参股 35%的厦门紫金中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中航”)。
中航紫金项目由紫金中航负责建设,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为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工作进度安排,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厦门分公司将进行空调工程招标工作。

    厦门中航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君

尚的股东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均为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

司;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欧阳昊先生及总会计师赵扬先生在紫金中航担任董事,

因此本次参与工程投标事项构成公司关联交易。关联董事肖临骏、汪名川、黄勇峰、

石正林、欧阳昊、王晓华回避了对本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董事王建新、武建设、

郭明忠对本议案进行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王建新、武建设、郭明忠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认为:

中航建筑参与中航紫金项目空调工程投标是因其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发生的,有利于

提高中航建筑经营收入,提升中航建筑的经营业绩和专业能力,增强中航建筑的实

力和影响力,为公司可持续经营和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同时本项目将以招标方式

进行,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及全体股东是有利的;本次关联交

易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公司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厦门中航紫金广场项目空调工程投标的议

案》的决议。

    本事项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和《证券时报》上的《关于

控股子公司参与厦门中航紫金广场项目空调工程投标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

号:2013-91)。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