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3-101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3 年 11 月 15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3 年 11 月 14 日—11 月 15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3 年 11 月 15 日上午 9:30- 11:30,下午 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13 年 11 月 14 日下午 3:00—11 月 15 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2013 年 11 月 8 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六楼五号会议室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武建设(公司董事长肖临骏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 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18 人,代 表股份 345,864,408 股,占公司总股份 666,961,416 股的 51.8567%。其中,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43,930,748 股,占公司总股份 666,961,416 股的 51.5668%;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 股东(授权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1,933,660 股,占公司总股份 666,961,416 股的 0.2899%。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合计 1 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334,421,060 股;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人,合计持有有表决 权股份 11,443,348 股。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并表决通过了如 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承接厦 门国际社区(C 区)2010JP04-G08 地块地下室一期及 55#楼施工总承包工程的议 案》。表决结果:9,783,48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950%),1,801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1,658,058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 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893%)。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 筑”)承接厦门富铭九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铭九天湖”)开发的厦门 国际社区(C 区)2010JP04-G08 地块地下室一期及 55#楼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 暂定造价为 2,998.78 万元。 富铭九天湖是中航富铭(厦门)置业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航富铭(厦 门)置业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航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 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承接工程事项构成公司关联交 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深 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二)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参与厦 门中航紫金广场项目空调工程投标的议案》。表决结果:9,783,489 股同意(占 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950%), 1,801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1,658,058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 2 决权股份总数 14.4893%)。 厦门中航紫金广场项目由四个投资主体持有并投资,分别为福建紫金房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地产”)、中国航空技术厦门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厦门中航”)、厦门君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君尚”),以 及公司参股35%的厦门紫金中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中航”)。中航 紫金项目由紫金中航负责建设,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为该 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项目工作进度安排,由中建三局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 司厦门分公司进行空调工程招标工作。 2013年10月18日,中航建筑以76,997,886.27元中标中航紫金项目空调工程, 并于同日签订了《厦门中航紫金广场项目空调工程施工合同》。其中,中航建筑 与厦门中航、厦门君尚和紫金中航合计发生的相关交易金额为47,511,921.01元。 股东大会同意前述承接施工工程事项。 厦门中航是公司第一大股东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 君尚的股东天虹商场股份有限公司和公司均为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的控股 子公司;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欧阳昊先生及总会计师赵扬先生在紫金中航担 任董事,因此本次参与工程投标事项构成公司关联交易。中航建筑与厦门中航、 厦门君尚和紫金中航合计发生的相关交易金额为本次承接工程事项涉及的关联 交易金额。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和深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三)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承接云 南滇池龙岸(北地块)7 区、8 区施工总承包工程的议案》。表决结果:9,783,48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950%),1,801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57%),1,658,058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4.4893%)。 公司控股子公司中航建筑与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尚居”) 3 于 2013 年 10 月 16 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中航建筑承接云南尚居开 发的滇池龙岸项目(北地块)7 区、8 区施工总承包工程,工程合同暂定造价为 107,751,284.36 元。 云南尚居的控股股东航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技 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此本次拟承接工程事项构成公司关联交 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航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深 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四)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中航信托股 份有限公司申请信托贷款的议案》。表决结果:9,781,68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4793%),3,601 股反对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5%), 1,658,058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14.4893%)。 为补充公司营运资金,保证公司项目顺利推进,满足公司发展需要,股东大 会同意公司向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申请信托贷款人 民币肆亿元整(RMB400,000,000.00 元),期限不超过贰年,由公司控股股东中 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本次信托贷款取得资金主要用于公 司下属酒店或商业楼宇项目的装修及运营。公司需支付给关联方中航信托贷款利 息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中航信托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同时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 司是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上述交易 事项构成了公司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航国际 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 表决,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五)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下属企业向 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344,181,549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 4 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34%),3,601 股反对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0%), 1,679,258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 0.4855%)。 为解决材料采购及日常资金周转需求,满足经营发展需要,股东大会同意公 司全资孙公司深圳中航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向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 请流动资金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RMB100,000,000.00 元),期限壹年, 由公司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黄劲业律师、王翠萍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 法律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