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1-03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5-64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1 月 2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1 月 1 日—11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1 月 1 日下
午 3:00—11 月 2 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0 月 26 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 6 楼第五会议室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肖临骏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334,421,160 股,占公司总股份 666,961,416 的 50.1410%。
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334,421,1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的 50.1410%;
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的 0%;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 人(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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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现场投票的 1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00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股的 0.00001%。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肖临骏先生主持,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
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改聘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表
决结果:334,421,16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50.141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10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
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鉴于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聘期届
满且为公司服务年限较长,为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客观性,股东大会同意聘请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瑞华事务所”)为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及内
控审计机构,年度费用分别为 110 万元人民币和 40 万元人民币。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
构事宜通知了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并就相关事宜进行了沟通。
公司聘请的审计机构瑞华事务所是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国富
浩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13 年 4 月 30 日合并成立的一家大型会计师事
务所, 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合并前的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全球第
六大会计网络-RSM International 在中国的唯一成员所,合并前的国富浩华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全球第九大会计网络-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在中国的
唯一成员所。合并后,瑞华事务所将同时作为 RSM International、Crowe Horwath
International 在中国的唯一成员所。
瑞华事务所在全国设有 40 家分所,服务的客户包括 40 余家国务院国资委直属中
央企业,334 家 A 股上市公司,多家 H 股、B 股、S 股上市公司,近 300 家金融机构,
4000 余家常年审计客户。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4 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
价前百家信息》中,瑞华事务所名列全国第三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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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饶春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
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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