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5-12-29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5-78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5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5 年 12 月 27 日-12 月 2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8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
-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5 年 12 月 27 日
下午 3:00—12 月 28 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2015 年 12 月 21 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 6 楼第五会议室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石正林先生(公司董事长肖临骏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会
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10 人,代表股
份 339,676,332 股,占公司总股份 666,961,416 的 50.9289%。
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39,299,7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的 50.8725%;
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76,6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的 0.0565%;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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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7 人(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 2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5,255,27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的 0.7879%。
④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中,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 3 人,中航国际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149,087,820 股﹑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持有有表
决权股份 137,505,382 股、深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47,827,858
股,合计持有有表决权股份 334,421,060 股;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 7 人,合计持有
有表决权股份 5,255,272 股。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继续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339,363,33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313,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1%),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贵阳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中航”)是公司持股 70%的控股子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0,000 万元。贵阳中航负责开发建设位于贵阳市云岩区北京
西路与金阳南路交叉口的贵阳中航城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为暂定级。
根据《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行政许可和审查告知书》的要
求,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暂定资质的企业必须出具破产担保责任书,且担
保企业的注册资本必须大于被担保对象的注册资本。2014 年 5 月 6 日,公司第七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贵阳
中航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预售商品房承担担保责任,担保时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或贵阳中航取得正式开发资质,以时间较先者为担保截止日期。
由于贵阳中航城项目一期一标段未全部完成竣工验收,贵阳中航无法办理正式资
质升级。现贵阳中航即将办理该项目三期后续组团预售许可,为保证项目的正常销售,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为贵阳中航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预售商品房承担担保责
任,担保时限至 2016 年 12 月 31 日。贵阳中航将就上述担保事项向公司提供反担保。
贵阳中航另一股东方贵州航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注册资本为伍仟万元整,小于贵
阳中航的注册资本,不足以提供破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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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继续与中航工
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表决结果:4,942,272 股同意
(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41%),0 股反
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000 股
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59%)。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4,942,272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0441%),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0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559%。)
2013 年 4 月 23 日,公司 201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中航工业集
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根据协议内容,中航财司
在经营范围许可内,为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业务。2013
年、2014 年及 2015 年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分别为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
3 亿元及 4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分别为人民币 4 亿元、6 亿元及 8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自前述《金融服务协议》签订之日起至今,公司与中航财
司未发生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
上述《金融服务协议》将于 2015 年 12 月 31 日到期。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
股东大会同意公司继续与中航财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中航财司将在经营范围许可
内,为公司及其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存款、贷款及结算等业务。2016 年、2017 年及
2018 年每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均为不超过人民币 4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
民币);综合授信额度均为不超过人民币 8 亿元(含外币折算人民币)。
中航财司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中国航空工业集团公司是公司
实际控制人中国航空技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此中航财司为公司提供金
融服务的事项构成公司关联交易。公司关联股东中国航空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中航国
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司及股东代理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由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该议案进行表决。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李忠律师、饶春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
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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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
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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