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6-03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6-47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属于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
表决单独计票,且本次审议的议案属于需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事项。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 年 6 月 2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6 月 1 日-6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6 月 1 日下午 3:00-6
月 2 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2016 年 5 月 26 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 6 楼第五会议室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石正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肖临骏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
席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9 人,代表股份
335,330,860 股,占公司总股份 666,961,416 的 50.2774%。
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335,212,060
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的 50.2596%;
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4 人,代表股份 118,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的 0.0178%;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其中
参加现场投票的 2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909,8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的 0.1364%;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表决结
果:335,330,86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909,800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
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饶春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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