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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航地产: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7-14  

						 证券代码:000043                证券简称:中航地产            公告编号:2016-66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的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 年 7 月 13 日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7 月 12 日-7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7 月 12 日下午 3:00-7

月 13 日下午 3:00。

    3、股权登记日:2016 年 7 月 6 日

    4、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振华路 163 号飞亚达大厦西座 6 楼第五会议室

    5、表决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石正林先生主持(公司董事长肖临骏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

席会议,由公司过半数董事推举)

    8、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

份 335,650,076 股,占公司总股份 666,961,416 的 50.3253%。

    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335,503,17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的 50.3032%;

    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授权股东)共 6 人,代表股份 146,9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的 0.0220%;

    ③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

股东)情况: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9 人(其中

                                        1
参加现场投票的 3 人,参加网络投票的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229,016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666,961,416 的 0.1843%。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江西中航地产有

限责任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335,650,07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

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

权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1,229,01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 股弃权(占参加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为下属企业贷款提

供担保的议案》。表决结果:335,615,07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6%),35,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4%),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表决结果:1,194,016 股同意(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522%),35,000 股反对(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478%),

0 股弃权(占参加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麻云燕律师、饶春博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上)。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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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本次股东大会全套会议资料。



特此公告。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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