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2016-08-27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航地产股份有
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有关事项发表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和独立意见
经审慎查验,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实行了业务、人员、资
产、机构、财务“五分开”,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因此,公司
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不存在依赖性,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完全独立,具有完全自主的生产经营能力,未受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单位的重大影响。
公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担保办理程序、审批权限、对
外担保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报告期内,公司实施对外担保事项时均严格按照《公
司章程》、《资金管理办法》和有关监管要求规范操作,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决策程
序,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完成信息披露义务,严格控制风险。
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 160.65
万元,对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252,162.70 万元,两项合计 252,323.35 万元,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63.76%。此外,公司为控股子公司贵阳中航房地产开发有
限公司发生破产、解散等情况后的预售商品房承担担保责任。具体情况为:
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主要是为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这是出
于子公司生产经营所需,担保事项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风险可控。
2、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实际发生额为 3,570.00
万元,是为关联方中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建筑”)提供贷款担保。
该担保事项是在中航建筑作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期间审批及发生,严格履行了必要的
决策程序,后由于公司转让所持有的中航建筑股权给关联方深圳中航城发展有限公
司,导致该事项自股权出售日 2014 年 12 月 22 日起成为公司的对外担保(不包括对
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截至 2016 年 6 月 30 日,中航建筑授信合同及担保合同已经
到期,合同项下尚有 450 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未到期,其中我公司担保金额为 160.65
万元,将于 2016 年 7 月到期。因此,公司对外担保(不包括对子公司的担保)余额
为 160.65 万元。
3、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
在与《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对《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独立
意见
基于公司出具的《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
告》,及其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的结论,
我们认为该报告充分反映了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资质、内部控制、
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状况,公司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金融服务
交易风险在公司控制范围内。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评估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同
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做出的审议通过《关于对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责
任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决议。
独立董事:郭明忠、华小宁、宋博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