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2016-09-30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的独立意见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的议案》,公司及下属
企业拟向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售房地产开发业务相关的资产与负
债(以下简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规定,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
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的各项条件。
2.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重大资
产出售具备可操作性。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关的审批事项已在预案中详细披
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做了特别提示。
3.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交易对方不
存在关联关系,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4.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
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减少关
联交易,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5. 待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公司就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事项的相关内容再次召开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时,我们将就相关事项再
次发表意见。
6. 鉴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相关的审计、评估工作尚未完成,同意本次董事
会审议有关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后暂不召开股东大会。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标的资产
的审计、评估工作完成后,需经公司再次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综上所述,本次重大资产出售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公司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同意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等相关议案,同意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总体安排,并将按照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督公司合法有序地推进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以切
实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郭明忠、华小宁、宋博通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