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地产: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12-06
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现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1、我们在本次会议召开前,认真听取了公司对本次交易及其方案调整等的
说明,也与公司负责人员进行了必要的沟通,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目的、调整
后的交易方案及程序进展等有关事项。调整后的本次交易方案经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调整基于真实性和谨慎性原则,有利于公司加快推
进重组相关事宜,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本次董事会审议、披露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以及签订相关协议的
程序符合《公司法》、《重组办法》、《重组若干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以下简称“《26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的交易对
方广州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利(江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
在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4、《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该报告书已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需要履行的法律程序,并已
对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给予充分提示。
5、本次交易标的资产根据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
估机构评估并经有权国资监管部门备案的评估值作价,资产定价具有公允性、合
理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6、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有利于改善公司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
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并且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有利于减少关
联交易,不会形成新的同业竞争,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7、《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公司
及下属企业与交易对方签订的相关协议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办法》、
《重组若干规定》、《26 号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
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方案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及相关安排,同意将本次重大
资产出售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航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本次重大资产出售
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章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字:
郭明忠 华小宁 宋博通
2016 年 12 月 5 日